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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反「港獨」 立規矩順民心

2016-11-23

蔡毅太平紳士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理事長

近日高等法院裁定梁、游兩人2016年10 月12日的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取消其就任議員資格,兩人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高等法院依照全國人大釋法及香港法律規定的這次裁決,符合香港社會主流民意,維護了香港法治,表明社會絕不容許「港獨」分子借議會分裂國家及破壞「一國兩制」。高院的裁決不但解決了在議員宣誓問題上的爭議,更是禁止了宣揚「港獨」的人進入議會,更為重要的是,法院的有關裁決已經為特區今後處理同類問題立下了明確的規矩和案例,有利於在司法上震懾「港獨」分子。

前段時間,香港社會對宣誓規定的理解存在茠岌部A反對派議員更將此作為打擊香港政府執政,破壞立法會正常運作的借口,藉此多次癱瘓立法會運作。全國人大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權威性解釋,通過明確相關法律規定,澄清香港社會對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認識,為依法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選舉和宣誓中發生的問題,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確方向。人大此次釋法,法律依據充分,非常適時、非常必要,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這次人大釋法,使香港法院在處理有關問題時,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據,完善了香港法制,令司法界更理解基本法意義,連同過去4次釋法亦無損害司法獨立,反而令港人對司法公正更有信心。高等法院對游梁兩人的判決,符合國家憲法和人大釋法要求,符合香港司法制度,也符合香港社會大眾的期望,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彰顯正義,充分體現了香港法治的精神。

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本次司法機關的判決,是檢驗香港法院是否意識到「港獨」對本港損害的試金石。司法機構作為廣義上特區建制的一部分,有義務承擔維護憲制的責任。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清楚表明了中央對「港獨」零容忍的態度,應不折不扣得到落實。香港法院對梁、游宣誓案作出的判決,對今後依法「遏獨」開了一個好的先例。落實人大釋法,始終要靠特區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去執行,當局要用好、用足釋法的利器,堅決果斷依法「遏獨」,要依照人大釋法、法庭判決回應民意,盡快依法將鼓吹「港獨」者清除出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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