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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容「雙邪」亂噏 詳列判詞睇真啲

2016-12-05
■上訴庭判詞強調,第一百零四條不容置疑地制定了憲制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資料圖片■上訴庭判詞強調,第一百零四條不容置疑地制定了憲制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資料圖片

「青症雙邪」游蕙禎和梁頌恆再戰再敗,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宣誓無效、議員資格自動喪失後,連上訴也遭駁回,議席不保更要負擔千萬訟費。細閱高院上訴庭的判詞,顯示法院接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多次引用釋法內容,並為公眾關注的釋法效力、生效日期等提供答案,也重申了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要員的憲制責任。本報根據判詞內容,將是次訴訟要點分門別類,帶大家「睇真啲」。■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睇真啲一:釋法賦一百零四條「真義」

上訴庭在判詞多處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再次確認釋法是香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更強調拒絕宣誓的後果是憲制要求的一部分。

規定拒誓後果:失就任資格

判詞指出,釋法為第一百零四條賦予真正意義,而釋法第二段第三款特別規定了宣誓人拒絕宣誓的後果,就是自動喪失就任資格,這點也是第一百零四條的真正意義之一,因此梁頌恆一方認為沒有宣誓的後果不屬於憲制要求的論點並不成立。

梁頌恆一方又引用釋法第二段第四款稱,監誓人對符合釋法和香港法律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藉此推論出只有監誓人才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或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而非法院。不過判詞認為,「應確定」的字眼只是強調監誓人有重要行政責任,確保宣誓依法進行,及當宣誓人拒絕宣誓,監誓人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釋法並無賦予監誓人任何司法權力,去決定宣誓是否合法,更無拿走法院裁定爭議的司法權力。

睇真啲二:屈釋法即「修法」 邪恆無證無據

梁頌恆一方聲稱,是次釋法是增加香港基本法內容甚至是「修法」,故對香港法院沒有追溯力或約束力。不過,判詞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內地的大陸法制度下釋法,原本就可以解釋或補充法律。至於是否「修法」,判詞指梁方沒有提出「釋法形同修法」的證據。

港法院必須跟從釋法內容

判詞引用終審法院於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詞,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香港基本法時,會在一套與香港不同的制度下運作,而在內地制度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可以解釋或補充法律,香港法院必須跟從釋法內容。判詞指,是次情況與「莊豐源案」的情況沒有分別,故拒絕梁頌恆一方稱「當釋法只是澄清法律而非增補法律時才有追溯力」的觀點。

對於梁頌恆一方聲稱是次釋法形同「修法」,而修改香港基本法應由全國人大進行,故是次釋法對香港法院沒有約束力,判詞反駁指,梁方並無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在內地實行的大陸法制度下,什麼是釋法的恰當範圍,故法院沒有資料去就是次釋法有否超越可容許範圍爭辯或下結論,更認為沒有受大陸法訓練的普通法律師在這方面的看法是不相關的。

睇真啲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就任主要公職先決條件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在釋法說明中指出,在香港基本法具體條文起草過程中,「愛國者治港」的要求與香港通行的就職宣誓制度結合起來,形成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因此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依法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判詞也強調,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是憲制要求,更是就任主要公職的先決條件。

判詞強調,第一百零四條不容置疑地制定了憲制要求,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效忠嚴肅事 形式內容都重要

判詞認同原審法官區慶祥指,宣誓效忠是嚴肅事情,當作出誓言時,形式及內容都非常重要,而第一百零四條的原意是確保主要公職人員真實、莊嚴和誠懇地宣誓,根據香港基本法盡力履行職責,另外「就職時宣誓」應解作宣誓是就職的先決條件,「釋法令這一切現在都變得毋庸置疑。」

睇真啲四:基本法至高無上,立法機關也不能違規

游梁一方常以「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抗辯,稱宣誓是立法會內部事務,不容法院干預。判詞強調,香港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至高無上,立法機關也不能違反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唯獨法院有權審判議員是否依法宣誓。

判詞強調,在像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成文的憲制性法律(即香港基本法)是至高無上的,包括立法機關在內,沒有人在香港基本法之上,當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規定受爭議時,立法機關不能違反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宣誓非立會內部事務或程序

判詞指出,「三權分立」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香港基本法的憲制責任,對有關憲制規定的議題作出審判,又指宣誓並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或程序,唯獨法院具有憲制權力和責任,去就立法會議員是否已履行該憲法規定和不履行該規定的後果作出審判,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判詞又認為,香港基本法是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基礎,立法會要按香港基本法辦事,而宣誓發生在立法會大樓內,但並非單純是立法會事務,而是對特區政府、全港都有深遠影響,因為宣誓要求議員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香港基本法,法庭必須介入。

睇真啲五:釋法對港各級法院均有約束力,必須跟從

過去多份法院判詞都強調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各級法院必須跟從,是次的判詞也沒有例外,更認為香港法院不能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行事的權力。

判詞引用終審法院於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詞,重申全國人大常委會無論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解釋香港基本法任何條款,抑或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解釋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香港法院必須跟從釋法內容,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在香港完全受認可及尊重,而這是根據香港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的效果。

港法院不能質疑人大常委會權力

梁頌恆一方在質疑是次釋法形同「修法」時,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做法是「繞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有關修改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法院有否司法管轄權,判斷釋法是否符合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章及香港基本法,判詞指出,終院在1999年「吳嘉玲案」的判詞已經澄清,香港法院不能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及當中程序行事的權力,故認為香港法院沒有這樣的司法管轄權。

睇真啲六:釋法生效日:1997年7月1日

有部分貌似法律權威曾稱,釋法在頒佈當日生效,故游梁二人甚至其他宣誓「玩嘢」者不會受釋法影響。不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見圖)在人大釋法當日強調,釋法效力在法例生效時已存在。而判詞更明確指出,釋法的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即香港基本法生效當日。

判詞提到,釋法解釋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並引用終審法院在1999年「劉港榕案」的判詞,指作為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釋法在1997年7月1日、即香港基本法生效當日開始有效,因釋法就是解釋清楚該法例一直以來的意思。

睇真啲七:第七十七條非「後門」應一起解讀

游梁一方多次引用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稱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而兩人宣誓時的言行也應包括在內。判詞反駁指,應該整體解讀香港基本法,而第七十七條應該與第一百零四條一起解讀,香港基本法的草擬者不可能一方面要求議員要按照第一百零四條依法宣誓,另一方面卻向未按照憲制規定宣誓的議員,提供第七十七條這一道不受法律追究的「後門」, 這只會諷刺地令第一百零四條名存實亡。

游梁一方又引用光緒年間(1884年)的英國案例,稱英國法院拒絕介入國會的宣誓爭議。判詞指,此案例與是次案件幾乎毫不相關,因英國國會是至高無上且具有主權,故英國法院無權就國會與議員間的爭議作裁決。

睇真啲八:執行基本法有責 特首有權興訟

是次訴訟由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提出,梁頌恆一方曾稱,只有律政司司長及選民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興訟,梁振英無權這樣做。不過判詞強調,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特首有憲制責任執行香港基本法。

判詞不同意除了《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外特首不能提出任何訴訟,指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特首有憲制責任執行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其他法律,而企圖限制特首執行香港基本法的權利是無效的。另外,《高等法院條例》第廿一J條容許特首藉司法覆核以履行其責任,即使特首並非《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中的興訟者亦無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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