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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副校案】港大:毋須公開否決任命原因

2016-12-07

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在去年9月否決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晉升副校長,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校委會的決定。馮一方的律師指稱,倘港大副校長人選因其政治立場而被否決任命,或違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障的學術自由,屬於「公眾利益」範疇,同時當事人不獲申辯機會屬程序不公,要求法頒令校委會的決定非法,及要求港大公開否決任命的原因。代表校委會的一方則質疑馮一方錯誤解讀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並強調事件屬於大學內部的人事任命,港大校委會可自行行使其權力,並無責任公開否決任命的原因。

高等法院原訟庭昨日聆訊由馮敬恩及李峰琦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兩人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李志喜在庭上稱,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港大校委會有公共責任去維護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在包括聘用人手等方面也必須受到監察。

她續稱,是次涉及的為負責任命大學所有的學術人員、分配學術資源的職位,對學術自由影響甚深,倘校委會因政治立場而否決由遴選委員會推薦的人選的任命,屬嚴重干預校內自主自由的事件,涉嫌違反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與公眾利益有關,校委會有需要公開披露原因,不能以保密原則為由拒絕交代。此事涉及憲制問題,法院有權介入。

李志喜稱,根據外傳為校委會會議的錄音,有校委成員曾批評陳文敏沒有博士學位、「Google Search」搜尋到的論文數量少,及陳獲得政黨支持,委任他會令港大分裂等,卻從沒有給予對方解釋的機會,屬於「程序不公」。

她要求法院基於「程序不公」而頒令校委會的決定屬非法,同時須根據公眾利益公開交代原因。

指申請人錯誤理解基本法

代表校委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申請人錯誤理解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並非要求院校維護學術自由,更不等於院校需要因此而披露聘任原則。倘有人認為自己因為宗教、性別或個人言論等原因而不獲聘請,可以個人權利被侵犯為由入稟法院,但這不能說成院校須維護學術自由,故事件只是院校內部聘任事宜的糾紛,不涉及公眾法範疇,不應以司法覆核方式處理。

他並質疑馮李兩人無權提出司法覆核,且副校長一職只屬管理層職位,倘有人不滿決定,校方可成立委員會覆核。事實上,港大已於今年5月委任另一人擔任副校長,已令是案淪為純粹的「學術討論」,而申請人一方早前修改其司法覆核申請書,不再要求法院推翻港大校委會的決定,只要求法庭聲明其決定為非法,證明繼續是案並沒有意義。

雙方陳詞完畢,法官區慶祥押後頒下判詞。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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