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法院昨日裁定,米高佐敦對「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圖為福建福州市的一家喬丹體育專賣店。 中新社香港文匯報訊 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在中國內地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獨立諮詢監督委員會委員張廣良告訴中新社記者,最高法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的判決,明確裁定佐敦本人對漢字組合「喬丹」享有姓名權,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回答,判決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判將產生重要影響。
保護外國人中文譯名
最高法判決書稱,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時,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其一,該特定名稱在中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二,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其三,該特定名稱已經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而本案證據可以證明佐敦主張的「喬丹」符合這三項條件。
張廣良認為,最高法在本案中不僅明確了自然人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同時也回答了如何保護外國人中文譯名的問題。他告訴記者,最高法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判將產生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