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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翻案無機會 當局應依法嚴懲無恥之徒

2016-12-20

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雖然梁頌恆、游蕙禎就喪失議員資格的司法覆核有上訴權利,但無論原訟庭或上訴庭的判決已經清楚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的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並適用於所有案件,而行政長官有憲制責任執行基本法,可借司法覆核履行其憲制責任。即使梁游上訴至終審法院,可推翻之前判決的機會相當渺茫。二人在初審及上訴的時候,並沒有抗辯他們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指控,沒有提出事實證據和法律觀點進行反駁,完全放棄了這方面的辯護,反而一再糾纏於「三權分立」、「行政干預立法」等法律爭拗,有關的所謂理據已先後被法庭駁回。因此,梁游仍然用相同理由進行上訴,勝數微乎其微。

梁游在立法會宣誓時製造鬧劇,展示「港獨」標語,發表辱國辱族言論,引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明確了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所有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時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內容,規定了違法宣誓的法律後果及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權威性解釋,為處理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發生的問題作出方向性指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表明:「人大釋法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須一體遵守和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亦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權力作出的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在依法遏制和打擊『港獨』勢力、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區根本利益的問題上,中央態度堅定、明確,絕不含糊,絕不手軟。」

人大釋法一錘定音 梁游上訴為拖延斂財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11月15日作出裁決,裁定梁游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自宣誓當日起喪失議員資格,兩人原有議席出缺。梁游隨後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在11月30日頒下判詞,駁回二人的上訴,兩人議席懸空。法庭判詞清楚指出,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司法不干預立法」的原則並不適用於本案。法官強調,在法律上不可能容許梁游再次宣誓。

人大釋法一錘定音,清楚說明什麼是「依法宣誓」,所以不管梁游再提出什麼理據,都不可能成立。況且梁游由始至終,都沒有抗辯他們違法宣誓的指控,所謂「終極上訴」,只是拖延時間而已;所謂新的法律理據,只是緩兵斂財之計,目的是給他們搞的眾籌一個冠冕堂皇的借口,爭取更多時間欺騙更多無知而又盲目反共反政府者捐款,讓他們獲得更多金錢,必要時一走了之。

違法不用負責 梁游囂張狂妄

兩人指與律師團隊商議後,認為有新的上訴理據,才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卻一直未有透露是什麼上訴理據。游蕙禎繼續重彈舊調,糾纏「三權分立」、「立法會獨立性」、「立法會選舉有效性」才是本案的核心問題。這些都不是什麼新理據。梁游仍堅持自己的宣誓言行沒有錯,游蕙禎更在「南京大屠殺」受害者的傷口上灑鹽,無恥至極,再激起公憤。梁游公然歪曲歷史,妖魔化中央,用心險惡。

梁游之所以如此囂張狂妄,就是因為「佔中」後,鼓吹煽動的主事者,一個都沒有被送上法庭,被控告的「蝦兵蟹將」大多輕判了事,完全沒有阻嚇作用。違法不用負責,甚至沒有後果,香港的法治被蠶食,導致部分港人漠視法治,不遵守法律,對年輕人影響尤大,梁游才會囂張狂妄,以為社會拿他們沒辦法。

因此,政府應依法辦事,嚴格執法,不能光是警告、警告、再警告,治亂世,要用重典。「佔中」期間,反對派為了推銷「我要真普選」的主張,編造出「生於亂世,有種責任」的口號,硬要把和諧穩定的香港搞亂,造就梁游之流冷血無恥的「港獨」分子,死心不息要「勇武抗爭」、「流血革命」,推翻特區政府,謀求「香港獨立」。特區政府必須堅決依法嚴厲打擊,絕對不能手軟,把違法犯事的「港獨」分子送上法庭、送進監獄,讓他們有時間好好思考何謂亂世、何謂責任?唯有如此,對市民、對香港、對國家才有好處。

對梁游不能姑息養奸

法庭已取消了梁游議員資格,下一步就要依法嚴格檢視,他們從報名參選到被取消資格期間可能犯下的刑事罪行。例如,他們倡議「港獨」,報名參選立法會時作出的聲明肯定是虛假的,可能觸犯虛假聲明罪;梁游以虛假聲明入閘參選,這種行為等同不誠實地騙取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並當選,導致政府發放立法會議員薪津給他們,可能干犯《盜竊罪條例》笫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梁游未宣誓就任,無履行過任何議員職責,已申領160多萬元的津貼,這些津貼是公帑,如果被人用作私人用途,如打官司、花天酒地等,可能涉及詐騙行為,立法會應予徹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麼人,有何政治取態,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才是法治的表現,也是香港核心價值所在。只有依法打擊「港獨」,香港才能回復正常,繼續向前,為國家發展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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