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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傳證監會對再融資的監管措施

2017-02-17

■ 再融資募集資金投向不能涉及類金融業務

■ 鼓勵可轉債和優先股等再融資方式,未來可轉債發行條件或有所降低

■ 限制再融資頻率,1年或1年半之中或只允許一次再融資

■ 再融資規模或與市值等指標相掛u

■ 使用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上市公司,再融資或有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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