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莉珊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北京市政協常委
有民間團體和市民要求行政長官梁振英特赦被重判的七警,認為該案明顯判決不公,「佔中」及旺角暴動中的肇事者罪行嚴重得多,全獲輕判,七警犯下情有可原的輕微過錯卻被重判。但另一方面,有意見認為特赦等同變更法庭判決,必須審慎,過往無政治特赦先例,而正在上訴的案件亦不會獲特赦。亦有人認為,七名警員受委屈,在執法過程中「忍辱負重」,不能「特赦」,「特赦」即承認其有罪,故支持他們上訴,以彰顯公義和法治。對這些有巨大分歧的看法,應引起嚴肅的思考和認真的辨析。
第一個問題,正在上訴的案件是否不會獲特赦?
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規定了特首行使的職權,沒有訂下特首行使該權力的範圍,也沒有作出任何限制。赦免權的性質是行政性,並非審判性,並不抵觸基本法第80條賦予法院的司法權。特首行使的赦免權並沒有取代司法機關的審判權。赦免權主要行使於涉及公眾利益、釋除因刑罰不公而引起社會不滿的案件。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把赦免權賦予行政長官,體現了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指出的:「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張曉明強調,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同時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所謂正在上訴的案件不會獲特赦,乃至上訴期間連特赦問題都不能討論的說法,與批評七警案等同藐視法庭的論調,是殊途同歸。
第二個問題,過往無政治特赦先例,就不能進行政治特赦嗎?
七警所獲刑罰純粹出於政治偏見。「佔中」是劍指人大決定和中央政府的違法活動,圍繞「佔中」的一系列司法判決可以看出香港司法的政治化,非法「佔中」者被確認為「正義之士」,「佔中」成為「正義之舉」,這嚴重衝擊「一國兩制」根基。
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鄭永年認為,七警案判決有政治的考量,是香港法治的倒退。有輿論指出,這已經不是一件簡單的司法判決,實質上已演化為政治判決。既然如此,為何不可對政治判決進行政治特赦?
第三個問題,七名警員不能「特赦」,「特赦」即承認有罪嗎?
七警從被拘捕、起訴,以至審訊,經過兩年多的折騰,本身已是一種懲罰。據聞已花了過千萬元的律師費。上訴所需的時間和律師費,聞說也相當。對陷入牢獄之災,面臨可能被革職、失去長俸的七警及家庭來說,這是不能承受之重。
以政治理由特赦七警,並非承認七警有罪。在刑法學上,大赦是對已受判決宣告者的判決無效,未受判決宣告者消滅其追訴權。以政治理由特赦七警,實際是在政治上為七警平反,不但可滅罪,而且可恢復七警的名譽、公職,不留案底。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1927年的案例,無條件特赦無論是否得到當事人接受亦屬有效。
第四個問題,支持七警上訴以彰顯公義和法治,但是否可以不排斥特赦?
上訴的結果可能有三種,一是維持原判,二是減輕處罰,三是推翻原判宣告七警無罪。即使七警上訴最終宣告無罪,也會無辜遭受一、兩年牢獄之災,況且七警上訴能否得直還是未知數,若維持原判或減輕處罰,還不如以政治理由特赦七警,在政治上為七警平反。
辱警襲警者輕判五周,辛苦執勤承受巨大壓力的警員卻鋃鐺入獄兩年,一生盡毀,七個美好家庭亦被拖累,令全體香港警員傷心,讓幾百萬香港市民寒心,有損公正,有悖常理。警隊是香港法治和社會安寧的守護神,七警案判決使警方士氣渙散,這種情況若蔓延持續下去,絕非香港之福。因此,許多市民希望行政長官政治特赦七警,這不僅是人心所向的德政,而且是特首執行基本法的撥亂反正之舉,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