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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有尊嚴 警察也不應受辱

2017-03-15

──也談「辱警罪」與「藐視法庭罪」

利 曉

七警遭到重判事件後,社會上對設立「辱警罪」呼聲更加強烈。有人將「辱警罪」與「藐視法庭罪」一起討論,認為香港不應出現「辱罵警員無罪、辱罵法官坐牢」的現象。不過,也有人擔心設立「辱警罪」會導致「因言獲罪」。理性討論是民主社會應有之義,任何法律的立廢,都應經過充分諮詢,允許不同聲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香港既要保護法官的尊嚴,更不能任由侮辱警察的情況惡化。

在1631年,英國曾經有犯人不滿法庭判決,向法官拋擲磚頭。雖然法官沒被擊中,但犯人照樣被砍斷右手後再執行絞刑。「藐視法庭罪」是人權不平等時代的產物,已被裁定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有違自由平等的普世價值。但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卻一直高懸香港人頭上,市民隨時可能因對法庭判決不滿的言論惹禍上身。七警遭重判後,有撐警反「佔中」的市民在臉書上以「狗官」表示不滿,立即遭有關方面「高度重視」,聲明「將毫不猶豫採取法律行動」。在此「高度重視」下,不滿言論紛紛收斂,甚至噤聲,市民言論自由和價值選擇自由受到打壓。

英早廢「藐視法庭罪」

更令人不安的是,有前「激進反對派」議員去年被判監後,也同樣以「狗官」在庭外指名道姓辱罵主審法官宣洩不滿,有關方面卻沒「高度重視」。為何有關方面的反應如此大相徑庭?對於「激進反對派」和「撐警派」的同一個詞語,在是否藐視法庭上卻有兩種反應,其背後是否受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不宜輕下評斷,不過撐警人士已紛紛噤聲卻是不爭的事實。有網民笑言:大概「激進反對派」口中的狗,是細皮嫩肉的貴婦狗,撐警人士臉書上的狗,卻是流浪的癩皮狗吧。此言雖然有趣,卻可見社會對不公現象的無奈。

近來有人在報端提出,英國早已廢除「藐視法庭罪」,香港普通法體系來自英國,自應和英國一樣廢除此法。但馬上遭到反對勢力指責,更冠以「戀殖」高帽。提議廢除「藐視法庭罪」就是「戀殖」?這種抹黑扣帽子的說法自非理性討論,照此邏輯香港就要馬上廢除施行普通法才算不「戀殖」了。但可以看到,無論討論「辱警罪」的設立或者「藐視法庭罪」的廢除,必定引發不同聲音激辯,甚至遭受打壓攻擊。

不能放任司法獨大

違法的「佔領行動」以來,香港社會秩序和法治受到嚴重破壞,警察執法備受侮辱挑釁,七警案起因也是暴民以懷疑尿液襲擊和拒捕。大多數社會民眾對此極度不滿和無奈,這是支持設立「辱警罪」的原因。從香港現有相關法律看,警察在面對侮辱挑釁時,其實有很多適用法例可以採取執法行動,如《公安條例》第17B(2)、18(1)條,《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23條等。基本上只要有人在公眾場合向任何人,自然也包括向警員發出污言穢語,擾亂社會安寧,或者干擾警察執行公務,警察已可進行拘捕和檢控。只要警察能夠嚴正執法、果斷執法,已足夠震懾和懲戒存心挑釁的暴民。重要的是警察內部會否受到各方勢力干擾,導致前線警員無所適從,這才變相助長暴民的囂張氣焰。

自由平等人權是香港的普世價值,不應容忍一權獨大的情況。香港不能允許警權獨大,也不能放任司法獨大。香港警隊之所以成為世界最優秀的警隊之一,靠的並非以「辱警罪」來維持權威,而是通過完善的監管體系,確保警察依法執法、公正嚴明。同樣地,司法系統的權威,也應靠公平公正公開的制度來維護,而不是靠「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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