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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原來仍食得? 食物枉棄堆填區

2017-03-27
■一般市民在購買食物時都會留意食用日期,但過期其實不等於不能食用。 資料圖片■一般市民在購買食物時都會留意食用日期,但過期其實不等於不能食用。 資料圖片

-公共衛生、能源科技與環境-

近日社交網站紛紛流傳有「過期」食品被大量棄置在垃圾站,網民旋即四出「拯救」,引來社會熱烈討論。究竟「過期」食品是否不宜進食?「過期」標準又如何釐定?除了把「過期」食品棄置和堆填外,它們有否其他更好的出路?凡此種種,下文將逐一探討。■撰文:文嘉俊(文憑試通識科5**,中大社會科學學士,現就讀通識科學位教師教育文憑。)

【新聞背景】市民拯救卡樂B

日前有社交網站的環保群組,接連流傳有大批剛剛「過期」的食品被扔棄在垃圾站。先是去年12月尾,多達近萬罐可樂和果汁被棄置在鴨脷洲利南道的垃圾站,大部分過了「最佳食用日期」半年至1年多。有人試飲而味道正常,沒有出現肚瀉等身體異樣。

到1月中,再有市民發現逾2萬包、總值近20萬元的能得利軟糖被棄置在元朗塘頭埔村的垃圾站,部分仍未「過期」,一天內已被人悉數「救走」。

到2月頭,又有市民發現逾八千盒、總值近30萬元的卡樂B薯條被棄於屯門洪祥路的垃圾站,大部分只過「最佳食用日期」10天,結果短短2小時已被人一掃而空。

過期說法實籠統 之前最佳有不同

「過期」是一個非常籠統的說法。一般人的印象以為,食物「過期」就是已經變壞,不慎進食可能會影響健康,如出現上吐下瀉。其實,根據本港《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的規定,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在食物標籤上列明的食物保質期分為兩大類:一是「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二是「此日期前最佳」(或稱「最佳食用日期」)(Best before)。

一般人所講的「過期」,是指已過食物標籤上標明的日期,但剛剛「過期」的食品是否存在食用風險,則需留意是過了哪類保質期。

根據食物安全中心的定義,「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屬食物安全的標記。從微生物學的觀點看,是指極容易腐壞的食品,如新鮮魚肉和沙律。即使過期後食物外觀和味道變化不大,也不一定表示安全,因為大部分引致食物中毒的細菌不會使食物出現變壞的跡象。因此,消費者不宜進食,業界亦不能出售。

至於「此日期前最佳」 (Best before)屬食物質素的標記,所指其味道、質感、香味和外觀等。食物如依照生產商的指示適當貯存,過期後雖然不在最佳狀態,但可能仍然是安全的,消費者可留意其品質決定是否進食。而且根據香港法例,已過此類保質期的食物仍可合法出售。例子包括一些不利於引致食物中毒的細菌滋生的食物,如罐頭和冷藏食品,以及一些在尚未構成安全威脅前已出現明顯變壞跡象的食物,如方包。

目前,本港並無明確規定哪種食物必須標示哪類食物保質期,但除非獲豁免,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須因應食品的成分和特性,有責任且適當地標明其一。

當垃圾塞爆堆填區

縱然不少測試發現大部分已過「此日期前最佳」的食物仍符合食用安全和衛生標準,但目前市民最關注的仍是健康問題。畢竟食物標籤上通常沒有列明過期多久才不能食用,故此市民存有憂慮實可理解。

很多市民長久以來認為食物「過期」就是已變壞,要改變這種觀念仍需漫長的公眾教育。

近年開始有人關注剩食問題,認為大量棄置過期食品不合道德。這裡所指的道德,一是環境道德,二是糧食道德。香港的堆填區將近爆滿,我們卻不斷製造食物垃圾,最終使垃圾無處容身,下一代難以宜居。

根據地球之友於2012年的調查發現,本港四大連鎖超市每天共棄置約87公噸食物,當中有三分之一,即約30噸,是麵包和蔬果等尚未過期的食糧。

全球有超過10億人處於飢餓狀態,這邊廂本港也有約130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下,每天為三餐溫飽煩惱。

假設一戶一斤食物,30噸食物可支援四萬戶家庭。貿然浪費寶貴糧食,於心何忍?

捐贈或惹禍 法例仍落後

香港地球之友於2014年曾經委託香港浸會大學化驗81款已過「此日期前最佳」的食物,結果顯示全部皆符合食用安全。

不過,本港市面上的大型連鎖超市一般都不會出售此類食物,一來是避免潛在食用風險的法律責任,二來是市民大眾缺乏這方面的認知。

它們雖然有時會把即將過期的食品降價促銷,吸引顧客選購,但對於已過「此日期前最佳」的食物,往往會被立即下架。

除了把過期食品棄置和堆填外,有其他更好的出路嗎?當中又是否面對困難?

淋漂白水防人撿拾

先想起的可能是食物捐贈,即把即將過期或已過「此日期前最佳」但品質尚好的食物捐贈給慈善機構或食物銀行,以轉贈給有需要人士。但為免影響生意,有時零售商並不願意免費捐贈食物。香港地球之友於2012年的追查更發現,有超市會在棄置食物前先淋上水甚至漂白水,又把食物包裝𠝹爛,以防有人撿拾圖利。

事實上,香港目前並未有法例保障食物捐贈者潛在的法律風險。反觀美國,國會早於1996年通過《好撒瑪利亞人食品捐贈法案》,若捐贈者出於良善的意願,並謹慎地處理捐贈的食物,便可免除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安心捐贈。2015年,立法會會議曾討論於本港訂立類似的免責條款,但環境局的回覆指基於食物安全的考慮,政府現階段無意引入相關法例。

除了指望大型超市捐贈食物外,近年隨着社交網站的盛行,有網民通過成立環保群組及專頁,如facebook的「食物放提」和「神期食品」,推動在民間互相轉贈食物,人棄我取,減少剩食。當發現有食物被大量棄置時,網民亦會通過群組及專頁把訊息廣泛傳開,讓更多市民可「拯救」食物,這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民間實踐。

新超市專售過期食物

有人認為過期食品有價有市,丹麥於去年成立了全球首家專售過期食品的超巿「WeFood」,以市價五至七成銷售賣剩的食物。

本港亦不甘落後,有四位年輕人成立了一所名為「綠惜超級市場」(GreenPrice)的社會企業,以低於市價或自由定價方式出售賣相不佳或已過「此日期前最佳」的食品。但GreenPrice的負責人坦言,不少市民仍未接受進食過期食品。

此外,有人質疑以重新銷售的方法處理過期食品並不合乎經濟原則,供應商有責任衡量市場需求來釐定入貨的數量,若銷售量比預期差,他們應調整入貨量。如今他們可把過期食品售給社企,再轉售給消費者,變相使供應商「入錯貨」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這只會使供應商不思進取。

有人則建議,港府可立法規定商家在棄置食物時,需付較高的棄置費,即使出售過期食品予社企,亦要付行政費,避免有人視之為垃圾收集站。

【想一想】

1. 根據資料,指出「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與「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的分別。

2. 有評論指「要在本港推廣食用過期食品,殊不容易。」你同意嗎?

3. 有人認為香港政府應為食物捐贈者訂立免責法例,你同意嗎?

【答題指引】

1. 根據資料,「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屬食物安全的標記,適用於極容易腐壞的食品。過期後消費者不宜進食,業界亦不能出售。「此日期前最佳」 (Best before)則屬食物質素的標記。食物如適當貯存,過期後雖不在最佳狀態,但可能仍符合食用安全,因此過期後仍可合法出售。

2. 同意者,可指出市民對過期食品認知不足、社會風氣未普及、法例欠缺保障,以及企業缺乏經濟誘因捐出食物等觀點。不同意者,則可指出市民的環保意識已不斷提升,且坊間不乏研究證明食用過期食品不影響健康,而社交網站的興起亦使食物轉贈變得方便。

3. 同意者,可指出訂立有關法例可避免食物捐贈者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使他們更願意捐贈食物,幫助更多有需要人士。外國亦不乏先例支持這種做法。

不同意者,則可指有關法例未必可保障市民的食用安全,本港現行有其他方法處理捐贈及受贈者雙方有關食物安全責任的事宜。例如2013年8月,食物安全中心發出指引,列明向慈善團體捐贈食物時,應遵從食物安全原則,雙方可參照之以達成捐贈協議。

【延伸閱讀】

1. 《過了期的食物還能吃嗎?》,食物安全中心,http://www.cfs.gov.hk/tc_chi/multimedia/multimedia_pub/multimedia_pub_fsf_101_02.html

2. 《超級市場 超級浪費》,香港地球之友,http://foodwaste.foe.org.hk/html/chi/topic.php?id=39

3. 《我們的故事》,GreenPrice Supermarket官方網站,https://www.greenprice.hk/pages/pag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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