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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沖研撤 分歧難解

2017-04-07
■逾20名工聯會成員早前遊行至政府總部,要求當局立即制訂措施及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以保障廣大市民的退休生活。 資料圖片■逾20名工聯會成員早前遊行至政府總部,要求當局立即制訂措施及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以保障廣大市民的退休生活。 資料圖片

-今日香港-

香港退休保障討論經年,行政長官梁振英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提出鞏固現行多支柱的退休保障制度,當中最具爭議的措施是建議逐步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關於強積金對沖機制及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現況,下文將一一剖析。 ■胡家齊 資深通識科作者

【新聞背景】政府擬逐步取消機制

強積金對沖議題於社會爭論多時,行政長官梁振英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建議逐步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政府將定出一個不具追溯力的實施期,即僱主在該日期前的強積金供款將可繼續對沖,但其後的供款則不能對沖,惟取消對沖後遣散費或長服金的計算方法則由目前可獲每月工資的三分之二下調至每月一半。為協助僱主,政府建議在實施日期起的10年內一筆過撥款60億元,以分擔僱主的部分額外開支。

商界普遍反對方案,理據包括方案對企業帶來沉重財政負擔、違反當局當年推出強積金時對商界作出的承諾等。

【多角度觀點】勞資企硬 違原意vs蠶食退保

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總商會、香港僱主聯合會(五大商會)﹕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與退休金對沖是由來已久的做法,當年正是因為政府認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和強積金兩者有重疊之處,才決定沿用既有的對沖安排,以免僱主承擔雙重開支。

取消對沖安排既違反設立強積金的原意,更有悖合約精神和當初推出強積金時當局對商界作出的承諾。本地僱主一直都按照規定支付供款,所謂「 沖走」之說並不成立;如今對沖機制反而演變成對僱主逃避責任的指控,對業界有欠公允。我們亦擔心,取消對沖安排會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帶來沉重的財務負擔。基於現有的對沖安排,絕大部分企業並沒有做出相應的財務撥備;儘管施政報告建議設立過渡期及提供補助,但企業終須承受不菲的「雙重」負擔。香港中小企業邊際利潤微薄,一般只有2%至3%,不少企業已幾近無利可圖。近年勞工成本不斷上漲、勞工條例日益收緊,加上內外經濟情況嚴峻,中小企業面臨更加沉重的經營壓力;取消對沖安排勢必令僱主百上加斤,更可能會成為引發「微利」企業倒閉的「最後一根稻草」,導致失業率攀升。

自由黨﹕擔心分階段落實強積金對沖,僱主會在最高補貼日子先做對沖,出現「解僱潮」,建議特區政府設立如類似破欠基金處理。

勞顧會資方委員施榮懷﹕即使有津貼的過渡安排,最終仍須由僱主承擔遣散費或長服金和強積金供款雙重開支,「只係即時死同遲囍滿C」

勞顧會勞方委員周小松﹕歡迎劃線方案,但不同意降低遣散費及長服金計算方法,建議設過渡期逐步提升至原來計法。不少僱主早前曾表態支持增加強積金供款百分之一,質疑政府為何不循該方向研究。

積金局機構事務總監鄭恩賜﹕「對沖」是「原罪」,幾乎每次出席活動都有人批評「對沖」制度,積金局歡迎政府建議取消強積金對沖,起碼有助減輕強積金負面形象。

保險界立法會議員陳健波﹕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已平衡各方利益,特別是建議沒有追溯力,有效避免中小企倒閉。

工聯會﹕強積金對沖安排蠶食打工仔女的退休保障,工聯會自從強積金條例立法起,已提出修正案,要求取消對沖安排;經工聯會多年爭取,終於得到政府承諾以劃線方式予以取消,這是我們要求的強積金改革之中,其中一項重要的改善措施。為期十年的過渡期內,政府將運用公帑資助僱主支付部分遣散費及長服金開支,將能減輕政策改變對僱主的影響。

【數據說話】強積金「沖」走280億

積金局數據顯示,於2001年7月至2015年12月共14年半,用以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強積金總額約為280億元,單是2015年的抵消額已達33.5億元,相當於全年強積金提取總額的22%。

2015年受影響僱員4.53萬

申索數目及抵消款額最多行業為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業,達7,300宗,涉款5.83億元。緊隨其後是飲食業、製造業,第四位是建造業(見表)。申索個案中,55%的申索與僱用50名或以下員工的僱主有關,16%屬於大規模企業。

2015年共有1.44萬名僱主透過機制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平均每名僱主的抵消金額為23.3萬元。至於受影響僱員則有4.53萬名,平均每人被抵消7.41萬元。

2015年強積金受託人共處理超過4.7萬宗強積金對沖申索,較2014年增加1,900宗,其中有1,100宗個案的強積金被全部「沖走」,即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被僱主對沖後,僱員及僱主供款都是零結餘。若該些僱員於短期內退休,將沒有退休金可用作應付日常開支。

2015年申索最多五大行業

僱主行業         申索宗數 百分比 抵消款額(億元)

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業 7,300   20.9%  5.83

飲食業          4,300   12.3%  1.72

製造業          4,100   11.9%  4.27

建造業          3,900   11.2%  1.99

社區/社會/個人服務業  2,800   8.2%  1.62

資料來源﹕積金局

【現行退保制度】四支柱互補

2005年,世界銀行提出五根支柱的退休保障方案,香港則以四根支柱互相補足。由於香港沒有一個公營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所以沒有任何屬於第一支柱的安排。

強積金屬於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模式中第二支柱,即以職業為本、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強制性供款制度。作為退休保障制度,強積金自2000年實施以來一直因各種問題而被社會詬病,包括管理費偏高、對沖機制、以一筆過形式支付引發退休人士需承受壽命比預期長、錯誤投資的風險等。

世界銀行五退休保障支柱

零支柱﹕長者入息保障制度

設有資產審查機制,確保社會上不會有長者落入赤貧狀態。

例子﹕綜援、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傷殘津貼

第一支柱﹕公共退休保障金

以強制性、公共管理、隨收隨支、確定給付為特色,對合資格者給予退休金。

第二支柱﹕強制性職業或個人的退休保障計劃

要求僱員及/或僱主在退休前為職業退休計劃或個人的退休計劃進行供款。

例子﹕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公務員長俸、公積金

第三支柱﹕自願性的儲蓄制度

通過個人的儲蓄協助維持長者退休後的入息水平。

例子﹕強積金自願性供款、退休儲蓄保險

第四支柱﹕家庭和其他非參與的支援

通過家人的支持或其他非財務性公共資源/服務,協助提升長者的生活水平。

例子﹕公營醫療、院舍和社區照顧服務、長者醫療券、公共交通票價優惠

【概念結構】

強積金對沖機制﹕倘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他便可向受託人申請,從僱員的累算權益中提取其僱主供款部分(包括自願性供款),以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多於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則餘款必須保留在僱員的賬戶之中。

但是,如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未能全數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僱主必須以自己的資金,支付餘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遣散費﹕於連續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被裁員或解僱的僱員,有權獲得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對於在連續合約下,且已受僱不少於5年的僱員而言,倘其死亡或因健康欠佳而辭職,或於固定期限僱傭合約到期後未予續約,或被終止僱用(被即時解僱或因裁員或停工而被解僱者除外),均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想一想】

1. 請指出「強積金對沖機制」是什麼意思?

2. 請問香港沒有世界銀行的五條退休保障支柱中的哪一支柱?

3. 請指出勞資雙方的爭議點是什麼?

【答題指引】

1. 此題同學可在資料中找到答案,請指出強積金對沖機制是倘僱主已按照《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他便可向受託人申請,從僱員的累算權益中提取其僱主供款部分(包括自願性供款),以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不多於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則餘款必須保留在僱員的賬戶之中。但是,如果累算權益中屬於僱主供款部分的款額,未能全數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則僱主必須以自己的資金,支付餘下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2. 此題同學亦可在資料中找到答案,請指出由於香港沒有一個公營管理的強制性供款計劃,所以沒有任何屬於第一支柱的安排。第一支柱為公共退休保障金,以強制性、公共管理、隨收隨支、確定給付為特色,對合資格者給予退休金。

3. 此題同學可從資料中歸納出答案,指出資方主要認為對沖是由來已久的做法,當年因為政府認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和強積金兩者有重疊之處,才決定沿用既有的對沖安排。取消則既違反設立強積金的原意,更有悖合約精神和當初推出強積金時當局對商界作出的承諾,亦擔心會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帶來沉重的財務負擔。勞方則認為強積金對沖安排蠶食打工仔女的退休保障。

【延伸閱讀】

1. 《張建宗:退保建議全面具前瞻性》,香港《文匯報》,2017年1月8日,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1/08/YO1701080005.htm

2. 《工聯歡迎撤對沖 憂遣散費下調》,香港《文匯報》,2017年3月31,日,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3/31/HK1703310044.htm

3. 《工聯政總遊行 促取消MPF對沖》,香港《文匯報》,2017年1月16,日,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1/16/HK17011600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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