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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大和解」不能犧牲法治

2017-04-2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日前拋出「特赦論」,稱候任特首林鄭月娥應特赦參與違法「佔領」行動的被捕者,促成社會「大和解」。香港法律界昨日指出,「大和解」是解決政治問題的方案,但絕不能犧牲法治,違法者不能輕易被赦免罪行,特區政府更絕不能與否定國家的激進「本土派」妥協。

顧敏康:反對派是社會撕裂主因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昨日在論壇上分析社會撕裂的原因時指出,反對派是社會撕裂主要原因,包括凡政府施政都將議題高度政治化,「誰在立法會拉布,毫無原則、毫無立場、無休止地拉布?破壞國民教育,誰在做這件『好事』?」

他續說,反對派濫用司法覆核制度,將之當作「社會運動」的手段。只要是中央政府對港政策,他們純粹基於「想像」而作出指責和反對,呼籲社會看清楚是誰撕裂香港社會。

顧敏康認為,社會各界現在均談論「大和解」,但過程絕不能犧牲法治,違法者不能輕易被赦免罪行,「香港有民主及自由,但必定要在法治內行使,否則香港還能維持社會穩定嗎?」

馬恩國:勿與反「8.31」者妥協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也指,「大和解」是解決政治問題的方案,但一定要在法治下進行。「大和解」是地方層面的政策,必須受法律的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目的在於排除違反基本法的所謂「公民提名」,以確定提名委員會角色,特區政府不能與主張推翻「8.31」決定、搞「港獨」、鼓吹否定國家的激進「本土派」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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