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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女童應學會自保

2017-05-15

潘國森

談論「台灣才女作家自殺」事件,應要先從基本概念入手。

成年男人勾引未成年女童上床而存心「始亂終棄」,只要「兩廂情願」,法律上經常就是並無刑事責任,雖則道德上應要受譴責!關鍵在於事發時女童的實足年齡!

現時許多人會大談什麼「合法性交年齡」,實為「法律承諾年齡」(age of consent)的誤譯。這個法律概念因何而生?先講現時「實際運作」,然後才講「立法原意」。這個年齡在香港是十六周歲,所謂一法立則一弊生。現時香港男人打算「老牛啃嫩草」而不負責任的話,潛規則是十六歲以上「可吃」,十六歲以下要「迴避」或「稍等」。

為什麼是十六歲?這可以說是「保護女童」和「開放捕獵女童」之間的角力結果!不少「學者」還在爭取降低這個年齡,以保障「兒童性權」呢!這個法律概念是不承認十六歲以下女童有能力決定跟誰性交!換言之,誰跟十六歲以下性交,誰就犯法!即使真的女方挑逗男方,亦當作男方勾引和剝削女方論!十六歲、十八歲或二十歲的女孩是否心智成熟?是否有能力在「朗朗世界到處藏蚚S魎與鬼蜮」(陳世驤教授評《天龍八部》之語)的社會中,好好保護自己?

這個因人而異!自殺才女作家是理科高材生,自幼從學校、家庭接觸的是什麼樣的「性教育」(狹義是「性行為教育」、廣義是「性格與人生規劃教育」)?包括家長和老師在內的成年人,曾經提供過任何「與有婦之夫談戀愛」的潛在風險嗎?這包括投入感情而最終不能結合,或是未婚懷孕等等不良後果,也不必說感染性病了!

當事人和其他受害女生在當年上中學時,認為跟已婚老師「交往」是「可以接受」的事,實屬不幸!大部分家長都愛護自己的子女,但是除了必說的「中學生不要談戀愛,唸完名牌大學不愁沒佳偶」之類虛無飄渺的陳腔濫調之外,還有什麼?這對青春期的青少年難起作用,也不切實際!

筆者在一次性教育講座表示,中小學性教育應該在某些環節男女分班,曾經被主導香港性教育某大機構的代表即場揶揄,那位女士以很自豪的口睇‘L們那機構男女合教的課程很成功云云。她無視年輕男女在無意識、無前途的「戀愛」和「婚前性行為」之中,要承受截然不同的風險。而現實人生中,男童被女人勾引的風險,從來都遠遠低於女童被男人勾引!今時今日,「同性性行為」日 漸 被「正常化」,「男男性交」簡直跟正常男女性交「平起平坐」了!所以為人家長者,除了要預防女兒給壞男人棍騙,還要預防兒子也給壞男人棍騙!

才女作家究竟是死於憂鬱症還是感情創傷,都隨茼o的離世而無從了解。相關醫護人員則或可總結一下如何幫助類似病患的治療原則。 (〈保護婦孺到幾時?〉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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