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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辱母案」被告屬防衛過當

2017-05-29
■于歡在法庭上講述案發經過。 網上圖片■于歡在法庭上講述案發經過。 網上圖片

指一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須通過二審依法糾正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備受關注的山東「刺死辱母者案」日前在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庭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答記者問的形式發文,表示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防衛過當;並指一審公訴、判決認定事實不全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另外,最高檢還詳細回應了為何認定當晚處警民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對於在庭審中檢察機關如何認定于歡的行為性質,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指出,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認為,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於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一審認定有遺漏;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于歡故意傷害案,檢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組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見。

于歡行為具防衛性質

這位負責人結合具體案情並解釋稱,從防衛意圖看,于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從防衛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在案證據證實,討債方存在持續進行的嚴重不法侵害行為,已經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面對這些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于歡為了制止這些不法侵害,反擊圍在其身邊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衛的前提。

從防衛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在案證據證實,討債方對于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為民警處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進一步升級。于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討債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于歡在持刀發出警告無效後,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

從防衛對象看,于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本案中,于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這四人均屬於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罵和暴露陰部、搧拍于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

相關民警不涉玩忽職守罪

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本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但採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傷亡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此外,山東省人民檢察院5月26日通過官方微博發佈了于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結果顯示,于歡案處警民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不予刑事立案。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就此回應稱,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進行了專門調查,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的問題。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2016年4月,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死亡。于歡一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3月23日,有媒體發表《刺死辱母者》一文,講述了這個發生在山東聊城的案情,並透露催債人用極端手段侮辱被告的母親,故引發被告失控殺人,報道引發巨大反響。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院開庭二審,法庭將擇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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