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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兩案「失手」 郭需付350萬訟費

2017-06-09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擅於利用法援發起「司法覆核」,自11年前提出首宗司法覆核,至今已有24宗司法覆核記錄,更多次無論成敗均能全身而退,不損失自身「一分一毫」,但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24次司法覆核中,郭卓堅有兩次未來得及成功申請法援便上庭,最終敗訴後需自己承擔苦果,兩次案件分別發生於2014年及去年,郭卓堅合共需支付約350萬元訟費。

上庭前未及獲批核法援

2014年7月,郭卓堅對「鉛水事件」大做文章,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房委會在建公屋時,必須選用本港持牌水喉匠,公屋預製組件亦需由本港持牌水喉匠負責水喉部分。去年1月高等法院駁回有關覆核申請,裁定郭要支付水務署25%訟費及房委會50%訟費。郭因上庭前未及獲批法援,需獨自承擔50萬元訟費。

法院拒受理須承擔訟費

去年11月,郭卓堅就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於2012年就職宣誓時漏讀「香港」二字,質疑其宣誓有效性。案件於今年1月開審,上月10日頒下判詞,法院拒絕受理有關司法覆核,郭卓堅須承擔訟費逾300萬元。■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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