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3年21宗申請失敗 法援署頒令制止濫用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長洲居民郭卓堅多次申請法律援助,就政治爭議事件申請司法覆核,包括就特首梁振英就識宣誓,以至獲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及「青年新政」兩名被法院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游蕙禎及梁頌恆等。被反對派吹捧為「覆核王」的他昨日自爆,法律援助署日前通知他,指他過去3年有21宗法援申請失敗,其行為屬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計劃根據規定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有法律界人士坦言,郭卓堅不斷濫用法援,法援署早應採取行動,避免有人濫用公帑,令真正有需要者無法獲得應有的服務及權利(見另稿)。
郭卓堅昨日就香港寮屋政策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稱寮屋原建者大多數已申請入住公屋,遺下寮屋被其他人重新申請水電錶和霸佔,但當政府進行清拆時則要以公帑賠償,是在浪費納稅人資源,故要求法庭頒令政務司司長、發展局局長、地政總署署長、「政府總部」、「寮屋組主任」行政失當。
署方准其14日內提出反對理由
他其後自爆,自己是次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前曾申請法援,但等了3個月仍未有結果,他遂於本周一(5日)去信「溫馨提示」法援署,6日即接獲法援署的回信,指他於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間,先後共21次申請法援失敗,其中11宗被拒、4宗自己撤回,5宗屬在申請被拒後提上訴但又自行撤回,另1次則屬上訴但被駁回。
法援署認為,郭卓堅的行為已屬於濫用《法律援助條例》所提供的服務,故計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發出命令,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郭卓堅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但在該信發出前已提出申請並獲批准的案件除外。而除非郭於14日內提出反對理由,否則署方會發出有關命令。
郭辯稱「省吃省用」交登記費
根據法例,凡有人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2次或以上,而各次申請實質上與同一訟案或事宜有關;或在其他情況下,申請證書而被拒,次數達4次或以上,而署長覺得其行為構成濫用本條例提供的協助,署長可命令對該人日後提出的任何申請,均不予考慮。惟該項指示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
郭卓堅聲稱,自己每次申請司法覆核都是「為了公義」,又聲稱自己每次提交司法覆核文件所繳交的1,045元的登記費是他平時「省吃省用」而來的,「你(政府)咁逼我,社會有冇公義?逼死我有咩用呢?」 他更聲言自己會繼續提出司法覆核,「為大家做洁v,「越係迫害我,我越係抵抗!」
郭卓堅24次申請司法覆核案件
■2006年4月18日 反對長洲至中環渡輪航線加價
■2006年9月12日 不滿長洲沒有街坊代表選舉
■2006年9月22日 離島民政專員允許違法街坊代表選舉代替村代表選舉
■2008年6月4日 特首曾蔭權委任外籍人士擔任副局長及政治助理是違反基本法
■2008年8月4日 公務員事務局批准梁展文離職後,出任構成利益衝突的私人公司職位
■2011年6月17日 假日船票貴平日四成,打擊入島遊客
■2012年3月3日 反對石鼓洲對開十米填海建垃圾焚化爐
■2012年5月8日 要求政府撤回遞補機制修訂方案的立法程序
■2012年6月1日 要求法庭裁定遞補機制修訂草案違法及違憲
■2012年7月13日 要求立法會選舉中,把六個區議會功能組別議席交由合資格的選民選出
■2013年11月20日 要求特首、行政會議成員、經濟及發展局局長重新考慮發出電視牌照的決定
■2014年3月8日 要求法庭指示食環署按法例處理海濱亭無牌經營
■2014年8月 指政改報告中要求特首候選人要愛國愛港是違憲
■2014年11月 郭卓堅申請入誓章證供成為「佔中」期間,冠忠遊覽車有限公司、跨境全日通有限公司要求頒發禁制令禁止示威人士佔據的被告
■2015年7月 就食水含鉛事件,控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和水務署署長林天星
■2015年8月 要求推翻通訊事務管理局在亞視結束後,將半條頻譜分予香港電視娛樂的決定
■2015年8月 就康文署和新世界發展合作擴展尖沙咀星光大道,要求公開諮詢及公開投標
■2015年12月 要求民政事務局局長及地政總署署長,取消新界原居民的丁屋權利
■2016年7月25日 選管會要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簽署確認書的要求是不合理和沒有法理依據
■2016年8月 要求法庭頒令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不能以言入罪和選擇性執法,以剝奪支持「港獨」的參選人資格
■2016年8月 要求律政司批准郭私人檢控梁振英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收取澳洲公司UGL約五千萬港元但沒有申報
■2016年10月26日 要求法院頒令梁君彥須重新安排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
■2016年11月11日 要求法庭頒令宣佈梁振英在2012年特首就職宣讀誓詞無效,以及黃定光、石禮謙和蔣麗芸的就職宣誓無效
■2016年11月21日 要求取消盧偉國、葉劉淑儀及梁君彥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資料來源:綜合資料
製表者: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