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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搞事者可囚1年

2017-06-27

「香港眾志」黃之鋒、「人民力量」及社民連成員等人在七一前夕,將黑布纏於紫荊花雕塑,更意圖藉此煽動別人「七一」上街,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昨日指,這是對法治及「一國兩制」的直接挑戰,而他們的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有可能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1年。

根據《公安條例》 第17B(2)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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