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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有Say】中央權力制度化利貫徹「一國兩制」

2017-07-06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港期間發表重要講話,提出「4個始終」,包括在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時,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權力和特別行政區履行主體責任有機結合起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日指出,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中央對港有多方面的、實質的權力,而回歸20年來,香港在這方面已累積不少寶貴經驗。

他強調,在根據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這些基本方針的前提下,中央將一些按基本法規定屬於中央的權力制度化,落實基本法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這對貫徹「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有正面作用。

在昨日立法會大會上,民主黨議員胡志偉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一個紀念香港特區基本法實施20周年的座談會上提到中央對港的權力,包括法律備案審查權、特首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問題決定權、中央政府向特首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並表示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落實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

胡志偉質疑,是否「有必要」進行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的工作;而在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時,中央會如何「避免違反基本法所載『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及香港特區實施『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等等。

國家憲法列明職權

聶德權回應指,國家憲法第六十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第十三款:「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全國人大根據國家憲法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基本法清楚列明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及中央所擁有的憲制權力,如第十二條就指,特區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在基本法中,中央對特首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已載明在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法律備案權載於第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已分別列明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附件一和二詳細列明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其中清楚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力及角色。

聶德權又提到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特首須同時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第四十八條規定特首在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其他法律的同時,「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

他指出,自基本法實施以來,中央一直依法行使這些憲制權力,而這些權力都是實質的。「回歸20年來,中央和特區政府已在這些事宜上累積了不少寶貴經驗。在根據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這些基本方針的前提下,中央將一些按基本法規定屬於中央的權力制度化,落實基本法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這對貫徹『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有正面作用。」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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