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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案裁決:法官:人大釋法對港法庭具約束力 瀆誓四丑 全數踢走

2017-07-15
■法官區慶祥■法官區慶祥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繼「青症雙邪」游蕙禎和梁頌恆因辱華播「獨」的宣誓,被高等法院裁定已失去立法會議員資格後,4名於宣誓時「玩洁v或「加料」褻瀆誓言的反對派成員,包括「專業議政」姚松炎、「香港眾志」羅冠聰、「自決派」劉小麗和社民連梁國雄,昨日被高等法院裁定有關行為不符「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齊齊被宣佈宣誓無效,及被取消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更頒令4人須支付政府方面的訟費。

法庭是次判決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解釋,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而作出,包括「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及「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

法官區慶祥在判決書中強調,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決,已列明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都有約束力,而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就是有關法例真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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