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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4原則

2017-07-15

「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

1. 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2. 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

3.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4. 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拒絕宣誓即屬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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