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行為
■在第一次宣誓時,他在誓言的中間部分加入和讀出「定當守護香港制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
■在重新宣誓時,秘書已警告他,如果加入額外字句,其宣誓便告無效,但他又在誓言完結處加入相同的額外字句。
法庭裁決
■姚松炎是蓄意如此讀出誓言,其兩次宣誓加入那些額外字句,是有意使他讀出的額外字句被理解為誓言的一部分,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是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
姚松炎的辯解
■「誤以為在沒有改變實質承諾的情況下,法律是容許他加入額外字句的」
法庭裁決
■客觀評定下,故意違反法律並不是必要元素,其解釋支持了法庭的結論,承認他是故意在誓言完結處加入額外字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