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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冠聰

2017-07-15

宣誓行為

■在宣誓前加插開場白︰「誓詞,英文係『Affirmation』,佢拉丁文原意係使其更堅定更堅強。宣誓就係一個莊嚴嚜鬖﹛A要我]向香港人承諾未來要知行合一,捍衛香港人幭v利。但今日呢個神聖嚜鬖﹛A已經淪為政權鴾u具,強行令民意代表屈服魒謍蛈P埋極權之下。You can chain me, you can torture me, you can even destroy this body, but you will never imprison my mind. 我今日要完成必要齔{序,但係唔代表我會屈服鷊汀v之下。香港市民永遠都係我]服務同埋團結儮龠H,我係絕對唔會效忠於殘殺人民麍F權,我一定會堅持原則,用良知守護香港。希望在於人民,改變始於抗爭。」

■每逢讀到誓言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時,便將「國」字變調為疑問語氣聲調提高

■讀完誓言後即說:「權力歸於人民,暴政必亡,民主自決,抗爭到底。」

法庭裁決

■羅冠聰並沒有表現出真正及忠實的意圖,他將會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誓言中的責任,因此在法律上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

■客觀來看,羅冠聰藉開場白傳遞兩項信息,一是制度及極權「迫使」他去宣誓,二是國家和香港特區利用立法會誓言的規定作為政治工具,逼使他承諾效忠香港特區及擁護香港基本法。

■把「國」字變調,是要表達出他對中國作為香港特區的合法主權國的地位的質疑或不尊重,這和誓言對立。

■羅冠聰宣誓前後的言詞,是有意傳遞,作為其宣誓過程的一部分,並不符合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的「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羅冠聰的辯解

■「其宣誓方式是仿效過往某些立法會議員的做法,而該等做法皆獲主席或秘書接納為有效,故無故意違反法律規定」

法庭裁決

■是否故意違反非裁決的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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