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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外縱火囚兩年 楊逸朗申保釋上訴被拒

2017-08-17
■楊逸朗早前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判監兩年。 資料圖片■楊逸朗早前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判監兩年。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立法會前年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示威區垃圾桶被人縱火引爆。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經審訊後,今年3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監禁兩年。楊服刑期間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上訴庭昨日開庭審理,法官指楊就定罪和刑罰提出的上訴無合理和成功機會,拒絕他保釋外出申請。

立法會前年12月9日就俗稱「網絡廿三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二讀,當晚立法會大樓附近的垃圾桶發生爆炸。

曾任職輔警、案發時任職中文大學辦公室助理的楊逸朗(23歲),以及案中另一被告、中華廚藝學院學生葉卓賢(20歲),同被控「串謀縱火」罪,葉卓賢選擇認罪,楊則否認指控。

判刑指楊存心犯案須判監

法官當日判案時直指案情嚴重,斥責楊逸朗跟同黨存心製造破壞和爆炸,沒釀成人命傷亡純屬僥倖,楊用如斯危險手法表達不滿,必須判監以示阻嚇。

案發當日立法會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因人數不足流會,大樓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當晚起火及發生爆炸,警方經調查證實有人將易燃火酒及報紙放入垃圾桶內再點火。

原審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嚴斥兩名被告行為愚蠢、自私、魯莽及危險,作為成年人理應思想成熟,即使對修訂條例有多麼不滿,不論政治理想有多「崇高」,都不應以犯法方式表達不滿情緒,還連累警方出動爆炸品處理組,浪費人力物力進行調查。兩人犯案是早有計劃,雖然不是經年累月地計劃縱火,但亦非隨機或獨自犯案,事件中兩人均擔當不同角色。

法官形容案情嚴重,兩人並非單以火柴、火機點燃報紙,而是用噴火槍、氣罐、酒精助燃,務求製造爆炸,無人能預測爆炸威力,事件中無人受傷是「好彩」。

當時,立會大樓附近有不少市民,如果火勢蔓延,後果不堪設想,判處阻嚇性刑罰是要回應公眾的擔憂及對事件的關注。楊逸朗是經審訊後定罪,沒任何減刑因素,即時入獄兩年。

同案另一名被告葉卓賢因選擇認罪,早前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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