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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上訴庭撥亂反正

2017-08-18
■黃之鋒判刑後由囚車押走。■黃之鋒判刑後由囚車押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三人因2014年衝擊政總前地,經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後,上訴庭昨日改判各人監禁6個月至8個月。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當日東區法院輕判,或會引發更多偏激的反政府行為,而今次判刑具阻嚇性,撥亂反正,彰顯法治精神。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黃之鋒三人當時雖沒有使用暴力,但已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並引發大規模的非法活動。他並說,判詞亦清楚說明,從維護社會安寧作考慮,判刑須具阻嚇力,認為今次的刑期亦算合理,並非很重。

他又指,律政司有責任確保法律公正執行,不能讓任何人覺得犯罪行為未得到適合的處理,僥倖逃過制裁。對於三人準備上訴至終審法院,湯家驊坦言,終審法院較少會處理因量刑而提出的上訴。

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今次上訴庭就非法集結、干擾公共秩序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同時更為「非暴力」作清楚說明,並非口述「非暴力」就可以脫罪,而要審視該行為有否構成暴力結果。她並說,法庭對求情理據亦有明確定義,即非唸唸有詞有悔意就可以過關,提醒年輕人須在作出激進舉動前三思,任何行為均須負後果,絕不應抱蚢悌々葴A。

判詞指非法集會屬嚴重罪行

民建聯副主席、律師周浩鼎表示,今次判決絕對合情合理。他指出,判詞再三強調,非法集會屬嚴重罪行,煽動他人參與更是危險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他認為,早前只判決三人社會服務,刑罰並不足夠反映問題的嚴重性,須加重刑罰,才能起到阻嚇作用和保護公眾安全,同時令公眾明白,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切勿以身試法。

執業律師、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上訴庭判決三人即時監禁,是撥亂反正,彰顯香港法治的表現。早前東區法院判三人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明顯不足,考慮點側重於他們犯案動機更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黃國恩指,雖有言論集會自由,但不等同可以逾越法律,甚至煽惑他人犯法,而刑罰的功能,除懲罰犯事者之外,還要起阻嚇的作用,警惕潛在犯罪者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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