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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不可用於私人及商業活動

2017-08-30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國歌法》草案二審稿,希望藉立法保障國歌的尊嚴。據內地媒體報道,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規定,除了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所不得使用國歌外,在婚事中也不得使用國歌。此外,不應僅限於公共場合,私人場合中以歪曲、貶損的方式奏唱國歌,也應追責。

草案二審稿第八條對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場合和情形作了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增強國歌使用嚴肅性

對此,嚴以新委員建議,將「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所」修改為「婚、喪事等私人活動或其他不適宜場所」。他認為,僅規定喪事,給婚事等其他私人活動留下空間,建議增加其他不適宜場合的規定,增強國歌使用的嚴肅性。

在法律責任中,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上述規定,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不應僅限於公共場合,一些私人聚會、私人演奏中侮辱國歌的行為,也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任何場合侮辱國歌要追責

汪毅夫委員指出,存有惡意的惡劣行為,不管其發生的場合是否公共場合都應該受到制止和懲處,例如故意傷害、毆打他人的行為,發生於公共場合應當予以制止和懲處;發生於家庭,也就是家暴,也應當制止和懲處,因此,建議刪去「在公共場合」這句。

韓曉武委員認為,僅規定「在公共場合」禁止侮辱國歌的行為,實際上就意味荂u在私下場合」是可以的,這不利於維護國歌尊嚴,且「公共場合」的提法過於模糊,在實際工作中也難以界定,建議刪除「在公共場合」五個字。「不管什麼場合,只要是侮辱國歌,就要依法追究責任。」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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