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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監闡釋ICO屬「證券」須受規管

2017-09-06

■ 在ICO中發售的數碼代幣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權或擁有權權益,便有可能被視為「股份」。舉例來說,代幣持有人可獲賦予股東權利,例如有權收取股息和有權在公司清盤時參與剩餘資產的分配。

■ 如數碼代幣的用途是訂立或確認由發行人借取的債務或債項,便有可能被視為「債權證」。舉例來說,發行人可於指定日期或贖回時向代幣持有人償還投資本金和向他們支付利息。

■ 假如發售代幣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計劃營辦者作集體管理並投資於不同項目,藉此讓代幣持有人可參與分享有關項目所提供的回報,數碼代幣便有可能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

■ 香港證監會指,無論是股份、債權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均被視為「證券」。凡ICO涉及向香港公眾提出購買「證券」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的要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可能須根據法例獲得註冊或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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