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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蟲泰公然辱旗損國家尊嚴

2017-09-16
■控方指有玷辱含意可視為玷污國旗、區旗。圖為鄭松泰到庭應訊。■控方指有玷辱含意可視為玷污國旗、區旗。圖為鄭松泰到庭應訊。

實質行為符「玷污」定義 場合莊嚴與「街上倒轉」冇得比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熱血公民」主席、立法會議員鄭松泰(蟲泰)去年10月涉在立法會會議廳故意倒插國旗及區旗,被刑事起訴「侮辱國旗」與「侮辱區旗」兩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辭。控方不同意辯方所指「玷污」只涉及弄污或損壞旗幟,認為「玷污」是包含實體接觸,雖然被告沒有將旗幟弄壞或弄髒,但其所作所為公開地損害旗幟作為國家象徵及尊嚴,案發時正在召開立法會會議,是一個有象徵性、有尊嚴的開會場合,與一個人在街上將國旗倒轉是兩碼子事。

控罪指鄭松泰(33歲)去年10月19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用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鄭否認指控。

有玷辱含意可視為玷污

就控辯雙方爭議「玷污(defile)」國旗一詞的意思,裁判官鄭念慈指出,案件的分歧在於是否有實質弄污或損毀國旗和區旗,如法庭接納毋須有實質行為去弄污或損毀國旗和區旗,之後就要考慮有關行為是否涉及侮辱。

就辯方所指,當時立法會正值流會,被告解釋他當時倒插旗幟是為了吸引其他議員回到議事廳,鄭官以打架吸引人注意及肚餓偷竊作例子,指法庭判案時不能只考慮其目的。

控方昨結案陳詞時指,不需證明被告弄污旗幟才可定罪,只需有實體接觸即可構成侮辱。在立法會中倒插國旗跟街上倒轉旗幟是兩碼子的事,希望法庭可根據常識及環境證供作出事實裁決。

辯方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認為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及踐踏等形式,涉及實際弄污及損毀旗幟的行為,才算作玷污國旗,控方不同意有關說法,旗幟是國家及特區獨有象徵,有關行為若涉及實際接觸,即使沒有弄污及損毀旗幟,但仍有玷辱含意,亦可被視為玷污旗幟。

辯方反駁,指若有人不小心碰倒國旗,會否亦被視為違法,認為應考慮不同地點不同情況,沒有法律確定性,被告當時只是想引人注意,態度不是侮辱,不能證明被告是侮辱國旗和區旗。被告打算透過倒插旗幟,吸引離席的議員返回座位,以免造成流會,相反鄭可能極尊重國旗及區旗,因他相信旗幟有象徵意義。倒插旗幟不構成侮辱,更無觸犯法例。

控方即時反駁,指是否玷污國旗是取決於個別案件的事實及程序,不能一概而論,本案案發地點是立法會,是立法機關的象徵並有其尊嚴,裁判官需要考慮案發時的整體環境及實際情況。

裁判官鄭念慈聽畢雙方陳辭,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裁決,鄭松泰繼續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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