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余若薇作為資深大律師,促特首林鄭月娥就「佔中」檢控表態,公然要求特首干預司法獨立、不尊重檢控獨立。法庭接受律政司上訴、並判律政司勝訴,足以證明律政司依法檢控,不存在「政治檢控」。余若薇指「雙學三丑」案判刑有政治訊息的說法,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傷害,對她作為資深大律師更是極大的諷刺。余若薇替「佔中」翻案,不顧自己的專業操守和倫理,以政治凌駕法治,正是上訴庭法官所指「有識之士」鼓吹違法歪風的醜態畢露。
違法「佔中」3周年前夕,余若薇接受《蘋果日報》專訪,聲稱林鄭上場至今未見推動大和解,呼籲林鄭若想修補社會撕裂,就應對「佔中」檢控問題有清楚表態。余若薇又指雙學案判刑有政治訊息,對香港法治感擔心云云。
干預檢控獨立 破壞司法獨立
余若薇促林鄭就「佔中」檢控表態,其司馬昭之心,是企圖要林鄭撤銷和放棄對「佔中」檢控。但是,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這項獨立性受基本法保障,可確保律政司的檢控人員獨立行事,不受政治或其他不當或不必要的壓力左右。余若薇身為資深大狀、熟諳法律規則,公然要求特首干預司法獨立、干預律政司的檢控獨立,這是作為資深大律師的所為嗎?
律政司的《檢控守則》訂明:「檢控的首要考慮因素在於是否有利大眾。檢控工作是否執行妥當,刑事司法重責是否推展得宜,令罪有應得的人治罪,還無辜者清白,都是與公眾切身利益攸關。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肩負重大職責,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公眾期望檢控人員以專業精神和純熟技巧履行職責,並堅守誠信,遵循明確而清晰的檢控政策指引行事。」
律政司已清楚說明,涉及「雙學三丑」的案件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作出檢控和上訴決定,完全不存在任何政治考慮。法庭就此案接受律政司的刑期覆核,足證該申請具充分法律理據。換言之,案件由決定檢控到定罪,以至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和上訴法庭的判決,完全按本港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進行。律政司的檢控是依法辦事,並非政治打壓、秋後算賬。
鼓吹違法抗爭 逃避法律責任
林鄭一再表明,檢控權屬於律政司。余若薇竟聲稱,將檢控責任放在一個政治問責官員身上的做法並不理想,亦有很多時會造成利益衝突。這種說法不僅無視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且對余若薇和參與「佔中」的反對派中人構成利益衝突。因為,余若薇參與違法「佔中」,於2014年12月11日在夏t道被警方拘捕。除余若薇之外,被捕的包括反對派15名立法會議員,以及李柱銘、楊森、李永達,陳淑莊等人。余若薇當時聲稱,從被捕議員人數創下新高的情況來看,反映立法會日後「都要走抗爭路線」,「唔可以匿鬖~輕人後面」云云。余若薇替「佔中」翻案,鼓吹「走抗爭路線」,實際上是為她自己和一眾被捕的反對派人士翻案,這是赤裸裸的利益衝突。
視法治如無物 枉為資深大狀
余若薇指「雙學三丑」案判刑有政治訊息,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判詞中將「佔中」視為歪風,「個訊息就係話呢個係歪風,同埋要有阻嚇作用,咁你話我知呢個唔係政治訊息,係乜炾T息呢?」這種說法是對香港法治的嚴重傷害。上訴庭對「雙學三丑」案的判詞指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余若薇替「佔中」翻案,以政治凌駕法治,不尊重法庭判決,正正就屬於法庭指斥的所謂「有識之士」之列。
余若薇還稱,社會出現撕裂或矛盾,政府永遠有最大責任云云,這更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事實恰好相反,余若薇近年來視法治如無物,甚至參與發起違法「佔中」,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越來越激進,正是撕裂香港的始作俑者之一。
「佔中」期間,法庭數度頒佈針對「佔領」的禁制令,余若薇辯稱「佔中」屬「公民抗命」,竟然指禁制令僅由單方面提出就不一定要遵守云云。這樣的言行不要說是一名資深大律師,就是出自一名法律學生之口都不合格。余若薇扭曲法律,違反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Code of Conduct),與一名專業法律工作者的要求,實在是相差十萬八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