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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摘要

2017-11-29

■ 示威者只要有意圖逗留現場,不論有否做出實際行動阻礙或干擾負責清場人士,已屬犯罪。

■ 4名被告留守現場明顯是拖延禁制令的實施,嚴重干擾司法工作執行。

■ 各人身處現場,令清除障礙物的工作倍添困難。

■ 錄影片段清楚拍攝到4名被告清場期間出現在禁制令範圍。

■ 警方應執達吏要求清場時,各被告有充足的時間和機會離開現場。

■ 不願離場的人理應清楚自己行為是妨礙清場工作進行。

■ 考慮到各人只是示威行動參與者,並無更大角色,判處緩刑加罰款已是恰當刑罰。

資料來源:法官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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