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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鄭錦滿刑藐罪成囚3個月

2017-11-29
■鄭錦滿因「佔旺」清場未離開,被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今年3月30日在高等法院認罪,被判囚3個月。 資料圖片■鄭錦滿因「佔旺」清場未離開,被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今年3月30日在高等法院認罪,被判囚3個月。 資料圖片

刑事藐視法庭通常是指作出干擾司法的藐視行為,包括在庭內或庭外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庭外行為如阻礙傳送法庭令狀或不接受或更改法庭令狀,而清場禁制令亦屬於法庭令狀。

刑事藐視法庭罪行旨在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而不論民事或刑事藐視法庭罪,均沒有法定的最高刑罰或罰款定額,「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因「佔旺」清場未離開,被控告「刑事藐視法庭」罪,今年3月30日在高等法院認罪,被判囚3個月,同案侍應歐煜鈞亦承認控罪,罰款1萬元,判監1個月、緩刑1年。

一些傳統的藐視法庭案件,過往亦有判罰可供參考,諸如沒有依從傳召令到庭,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向裁判官或司法人員作侮辱或恐嚇性舉動,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個月;侮辱法官或作出阻礙訴訟程序行為,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或罰款5,000元。

另外,試過有陪審員在高院刑事案件審訊中途沒有現身,因而被控以藐視法庭罪,被判即時入獄3星期。■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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