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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時評】從香港角度看23條立法

2017-12-14

紀碩鳴 資深評論員

香港回歸祖國20年了,有一件事一直沒有做,一直有爭議,那就是基本法23條立法。

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若干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竊取國家機密等。這條法規對香港來說比較敏感,因為在回歸以前,香港市民比較缺乏國家概念。回歸後,香港雖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在「一國」之下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但香港市民仍然要熱愛祖國,尊重自己的國家。

即使回歸20年了,大多香港人適應「兩制」下與內地不同的生活環境,但對23條規定需要履行的「一國」職責卻不那麼關心。23條立法是一項必須由特區政府履行的憲制責任,特區要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實施23條。我本來也沒有意識到,如果香港不就23條自行立法,會有什麼後果。

最近有機會採訪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梁美芬也是研究基本法的學者,她很早已向特區政府提出進行23條立法的問題。1999年,有人燒國旗,梁美芬向特區政府提出要立法,否則中央政府的相關法律會以基本法附件形式而適用香港。事實上,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將要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落實國歌法。

梁美芬表示,「香港如果不自行通過23條立法,那麼國家安全法,還有與刑法相關的國家安全、洩露國家機密等法律,都要列在附件三,直接適用於香港,香港反而沒有空間去制定法律了。」也就是說,香港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法律規定是被動立法。

值得留意的是,23條沒有直接禁止叛國等行為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對這些行為下明確的定義,只授權特區-─實際上是特區的立法機關對這些行為作出法律界定。這是「一國兩制」下,香港高度自治的體現,保證內地的法律法規不會直接在香港實施,可以保證香港維持自身特有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梁美芬告訴我,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直接通過相關法律作為附件三,23條不進行本地立法,中央可採取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行動,香港同樣要被動執行。

十九大已經明確提出,「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23條立法關乎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不會在「一國」之外,不會在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之外。

由此來看,香港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一是回歸後,基本法賦予香港的憲制責任;二是國家安全同樣關係到香港的安全,如「港獨」反中亂港,沒有法治制約,香港同樣遭殃;三是,國家安全要得到保障,基本法23條遲早要立法,香港不落實,全國人大也可以幫手,香港不如自行解決更為主動。

香港是幸運的,中央授權香港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法規,自行界定危及國家安全的定義以及違法的處罰。基本法23條的立法規定,對香港來說是很寬鬆的。從香港角度看23條立法,體現了「一國兩制」下香港享有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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