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為簡化討論,先集中講預防男人強姦非禮婦孺。這應要雙管齊下。
一是教育潛在受害人保護自己,這也包括小孩的家長要有安全意識;二是教育潛在犯罪者,灌輸正面而合理的性觀念,這也包括學會尊重身邊所有人的權益。這都是「性教育」的問題,至於法律方面,還有另外一個大戰場。「性教育哲學」,可以分為「性放縱」(Sexual Indulgence)和「性節制」(Sexual Abstinence)兩大派。簡而言之,「性放縱派」鼓吹多元性關係,降低「最低合法性交年齡」(Age of Consent,又譯作「法律承諾年齡」),提倡兒童享受性愛的權利,無限制的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性行為(即通姦)等。「性節制派」則擁護一夫一妻制,建議青少年完全拒絕或至少延緩婚前性行為等等。
前文提及的「木乃伊」和「選美蕩女」顯然屬於「性放縱派」,男的身體力行、背妻通姦,又經常公開用語言「性騷擾」年輕女性;女的則勇於參加性放縱的討論,語言粗鄙不文。
女運動員聲稱被害之後,傳媒還有報道其他婦女被性侵犯的經歷,有人是醉酒後被迷姦。然後鐵筆一揮,卻去責備警方和法庭對受害人不體恤。包括錄取口供時沒照顧報案人的感受,以及法庭不肯安排如視像作供之類,迫使報案人要面對被告的眼神和辯方當眾刁難,包括細緻查詢受害人的性生活細節等等。這些說法有其道理,不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只可以 檢 討執 法和司 法部 門的操作守則。
不過,筆者不得不提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先生的遭遇,他在任內曾經公開勸告時下年輕女性,不要輕易在外出消遣時喝酒喝得爛醉如泥。那原本是一個成年人對年輕女士的善意忠告,結果被「性放縱派」及其支持者群起攻擊,當中還有在大學教書的反對派女性立法會議員呢!實情是誰對誰錯?看看有幾許女士在跟豬朋狗友去牛飲而不省人事之後,是怎樣給豬朋狗友「棄如敝屣」,任由你給外面的壞男人「檢屍」成為洩慾工具?
這些愚昧而不懂得保護自己的「傻女」,沒有先結識到可靠的朋友、又不帶同父兄,便去放浪買醉,是不是正正給黎局長「一語中的」?「女性主義者」一方面為姊妹爭取「性權」,另一方面又將姊妹推向虎口狼吻,真是精神分裂。
現時香港的常規性教育算是「性放縱派」佔盡上風!有醫生鼓吹將現行「合法性交年齡」由十六歲,降至女童初經的年紀,現在一般是十二、三歲。如果成事,成年男人可以放心去勾引身心都未成熟的小女孩!說什麼支持婦女公開過去被「性侵犯」?台灣女作家林奕含(一九九一至二零一七)自殺是一樁血淋淋的先例,她在滿十八周歲後,疑似自願與老師發生婚前性行為(在男方是婚外性行為)。從道德講,可以當成老師「誘姦」學生;在法律講,是你情我願。
還有年前《中大學生報》公然講家庭中亂倫,都有煽風點火的作用。須知男人「性侵犯」女童,包括強姦、迫姦和誘姦,為數不少是父親傷害女兒!包括生父和繼父。我們批評大學生宣淫,還給「性放縱派」說成是「中年道德佬欺負小孩」,與黎局長同樣被「好人當賊辦」了!這就是今天香港社會的妖氛邪氣所在! (《誰在宣淫?》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