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次接受訪問的幾位創業者中,Stephen的經驗較資深,他坦言創業路途是孤單的,他忠告有意或正在創業的年輕人必須認清目標,相信和堅持自我,遇到問題時可大膽請教他人。而多年來他亦見證創業氣氛的轉變,由以往各方面配套均不完善,到現時愈來愈多人投入Startup行業,各方配套亦應運而生,例如不同的Incubation Programme(培育計劃),又或者各類型的創業講座。
然而,Stephen亦目睹現時支援計劃的不足之處,盼可改善。在資源分配方面,他認為現時資源過於集中某類型的初創企業,香港以金融業為重心,現時資源偏重於金融相關的企業,其他類別的初創企業資源則相對較少。其次,他認為政府可多辦比賽,而比賽必須集中針對特定行業。他指出,現時一個比賽可能涵蓋不同行業,勝出後則有固定資金資助某些範疇,但他認為不同類型公司所需要的資助不同,例如他的公司業務與旅遊有關,所需資金可能集中在市場推廣,至於一些專門從事寫App業務的公司,所需成本則集中在薪金或添置器材方面,反而對市場推廣的資金需求較低,變相部分援助資金不足;但另一部分卻用不到,浪費資源。同時,Stephen認為人際網絡對初創企業是最重要,政府不妨多推出師徒計劃,建立社群,擴闊創業者的人際網絡。最後,他期望政府機構如創科局,可作為連結企業和行業間的橋樑,促使彼此間合作,對企業來說是最直接的便利。
尋覓理想空間困難
一個理想的創作空間,對藝術家來說很重要,可是香港寸金尺土,要找到一個理想的工作室談何容易。
不少藝術工作者或藝團,均會租用工廈作為創作基地,然而要找心儀的單位並非易事。以剛於香港浸會大學完成視覺藝術碩士課程的Terence為例,他向記者表示除了北區以外,尋遍港九新界地區均無法找到心儀地方,原因都離不開租金及交通。觀塘工廈林立,但作為商業之地租金高;南區則因地鐵開通後帶動區內租金瘋狂上升;新蒲崗雖有不少工廈,更有不少面積較大的單位,但主要是以表演藝術為主的劇團集中地。相對來說,在火炭仍能找到租金較合理之地,之前Terence曾與朋友在火炭合租工作室,惜交通不便,最終放棄續租。
至於Tiana以前在荃灣租用工廈Studio,因她從事與紙本有關的藝術創作,工作室堆放大量紙張,以前租用工廈時,基於衛生環境較差,為創作帶來不便。
既然未能負擔市值租金,藝術工作者或會把目標轉移至低於市值租金的工作室。現時確有類似場地,如石硤尾的JCCAC藝術村,提供一百多個工作單位,以面積300平方呎的單位為主。然而,即使市場上有類似的工作空間提供,但數量遠未能滿足市場需求,JCCAC就是個例子。輪候期久不在話下,租期之短亦不利藝術工作者創作。對於JCCAC這個炙手可熱之地,Tiana在租用目前使用的空間前便是JCCAC租戶。而卓文以前亦曾申請該地,惜最終未成功;Terence則早在就讀碩士課程時便入紙申請JCCAC工作室,以學生身份輪候隊伍,惜畢業後仍未有結果,他坦言不抱希望,皆因輪候人數實在太多。
市面上類似的工作間已不多,加上有特定的營運模式與附帶條件,未必符合所有藝術家需要。以Cathy為例,雖然很久以前亦曾有租用JCCAC工作室的念頭,但她坦言那裡並非心目中的理想工作室。「對我來說,我希望租用一個工作室,是純粹用來創作。但JCCAC的租用者除了藝術創作外,普遍更會開班授課,以此維持生計。這是該地固有的運作模式,他們銳意在此建立一個社群,而我卻期望我所租用的工作間純粹用來創作,而非用來謀生。」她笑言該處容不下她這類想法的藝術家。
記者就共享空間話題採訪了多位創業青年和藝術家,發現藝術工作者對「空間」的要求與創業者明顯不同,對於定義「理想工作空間」,藝術工作者們有更多想法。雖然記者訪問的數位藝術工作者均對共享空間態度正面,然而他們對於具體的運作模式亦有一些意見,冀政府能聆聽他們的心聲,了解用家真正需要,而非把外地經驗硬套於香港。
盼租約期最少五年
對於參與首批「青年共享空間計劃」的物業,政府要求業主需提供物業最少六年,至於六年後如何則是未知之數。現時無論JCCAC還是ADC藝術空間,租戶的競爭均很激烈,然而即使幸運入駐,租用期亦不長。以ADC藝術空間為例,基本租約期為兩年,若兩年後有意續租,則需再入紙申請,等候評估。可是「限期」是阻礙藝術創作的重要因素,他們認為藝術創作是一個累積的過程。因此他們希望租約可更長,讓藝術工作者能有更穩定的環境專心創作。
對於租約期,Terence表示租約期短對藝術創作意義不大。「雖然我對成功申請入駐JCCAC沒太大期望,然而即使成功了,供『學生隊』租用的工作室最長只有兩年租期,並非每個藝術家都能在兩年內站穩陣腳。那兩年後呢?別說成名,連『凳都未坐暖』就被趕走。」他表示自己心目中的理想期限是最少五年。而Cathy認為延長租期之餘,政府不妨考慮設立機制,使資源分配和運用更有效率。「為了藝術家能有較長遠的發展空間,工作間的租期應要延長。當然,我同意不能『生人霸死地』,我所說的機制,是指例如可否撥出部分專門針對年輕藝術工作者而設的空間,允許他們有較長租期,當成熟到一定程度便要搬走。」她強調要有適當機制調節流動性,流動太快不利藝術家創作;若長駐此地亦不合理。
彈性處理場地用途
至於Ivy則認為政府願意提供支援固然是好事,但對她而言計劃的具體措施與藝術家的實際需要,兩者步伐是否一致才最重要。Ivy表示,現行措施的運作方式多是要求藝術家在每個特定時期必須達到指定目標,但她認為每個團體或個人所需要的、或所計劃的各有不同,他們的Artistic Life均在不同位置。例如一位年輕藝術家,他可能訂立用三至五年時間達到目標,然而現時普遍政策則是在定時做出一些實際的東西,她期望政策彈性可更大,雙方可作更多溝通,讓現時機制更加貼近藝術家成長。
工廈與演出埸地,在一場牛頭角迷你倉大火後,牽動了各執法部門的神經,令兩者變得更加複雜。被問到「青年共享空間計劃」的場地是否可用作辦展或演出時,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早前的記者會中表示若人數不多的展覽,則有商議空間;至於作為表演場地,因涉及消防條例等,情況複雜,亦與計劃的目的偏離。
對於場地可否作該用途,Ivy作為從事舞蹈藝術創作的工作者,她期望對於表現場地方面可以彈性處理。「所謂的表演,可能指的是正式演出,而舞蹈作為表演藝術,我們未必每次皆是長時間的演出,例如可能是十分鐘的預演,借此預演來練習如何面對觀眾。這些預演非屬正式演出,但亦有觀眾在場,那是否可考慮容許此類階段性的演出,更彈性地容納此類活動進行呢?」
而對於可否用作展覽場地,Cathy坦言現時除政府所屬的場地以外,不少展覽場地均十分昂貴,既然如此,亦不妨「順便」在該空間內辦展,但也真的只是一個「順便式」展覽。
Cathy解釋正式的展覽場地需要專業的設施配套,如燈光設計如何配合展品或鋪設電線,均是大有學問,若在共享空間內展出,未能達到正式場地的標準,則真的只是「順便式」的展場。因此,Cathy亦提出如果有地方可加建作展場就更加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