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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犯案減刑﹖ 黃之鋒獲保釋

2018-01-24
■黃之鋒(右一)昨日由囚車押送到庭,左一戴眼鏡者為黃浩銘。 網上圖片■黃之鋒(右一)昨日由囚車押送到庭,左一戴眼鏡者為黃浩銘。 網上圖片

律政司:原審冇犯錯 判刑毋須列所有因素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因「佔旺」刑事藐視法庭罪被判監3個月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河童),服刑6天後,昨卒獲上訴庭批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上訴庭解釋稱,考慮到黃犯案時的年紀,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時應否給予足夠刑期扣減,這點可以爭辯。至於被判監4個半月的社民連前副主席黃浩銘,其保釋申請則被拒,理由是他的上訴理據並無可爭辯之處,黃浩銘需要繼續服刑。

21歲的黃之鋒早前已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現只就刑期方面提出上訴,希望減刑;而否認控罪的黃浩銘 ( 29歲)則申請上訴推翻定罪。

兩人上周三在高等法院被判監時一度提出保釋申請,暫緩執行刑罰,但被主審法官拒絕,即時入獄。兩人獲安排昨日到上訴庭作出保釋申請。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述保釋理據,指原審法官陳慶偉錯誤詮釋黃之鋒當日的「領導」角色,判刑時無考慮他還未滿21歲,亦無考慮刑期的整體性,沒有將本案刑期跟衝擊政府總部前地案同期執行。

河童當日與清場人員爭執是事實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黃之鋒當日與現場人員爭執是不爭事實,法官已明確指出針對年輕被告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只適用於刑事案,但刑事藐視法庭只屬於民事訴訟,條例並不適用。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卻提出,黃之鋒認罪判監3個月,比起不認罪的黃浩銘4個半月刑期只是少三分一,是否判刑無因應黃之鋒的年紀再予以扣減。

另一名法官、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亦質疑,原審高院法官沒充分考慮黃之鋒犯案時的年紀問題。

律政司一方重申,法官有考慮黃之鋒年紀,判刑亦毋須列出所有考慮因素,不認為原審有犯錯。

不過,兩位上訴庭法官最終同意,黃之鋒被判刑應否給予足夠扣減,可成為日後上訴減刑的爭拗點,並考慮到他需時申請法援,亦無潛逃風險,批准黃以現金1萬元保釋。

同樣提出保釋申請的黃浩銘,其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辭指,黃浩銘在警方發出最後清場警告時已想離開,但人太多不成功,又指律政司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意圖」留在現場造成阻礙。

黃浩銘無上訴理據 官拒保釋

律政司即時反駁,指黃浩銘當時要離開示威區根本沒有困難,純屬狡辯,法庭除了考慮他是否在場,亦考慮到他當時存心挑戰執達吏。

首席法官張舉能指,黃浩銘雖然沒有潛逃風險,但看不到其上訴理據有可爭辯之處,最終拒絕讓黃浩銘保釋。

黃於傍晚由囚車押返監獄,而他就定罪提出上訴的案件,將排期3月5日再開庭處理。黃之鋒的刑期上訴則有待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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