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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李官讀啥憲法學?

2018-01-29

潘國森

上文談到英國普通法權威丹寧男爵,與前香港終審法院李國能法官的分歧想法。此下談談李官過去大談香港一向奉行「三權分立」的「離奇」觀點!

在港英時代,香港政府的體制是借用英式「西敏制」(Westminster System),這 有可 能 是「三 權分立」嗎?

「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最先提出,重點在於一個政體應要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等三個權力部門,互不統屬、互相「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這個政治理想是為了拿立法和司法來限制法皇的權力,對法國大革命和美國憲法影響深遠,跟英國政制則全無關係。

英國長時期行「三權分工」(Separation of Functions,這個中譯是潘國森私人提出),教科書上常用的名 詞 術 語是「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或「國會至上」(Supremacy of Parliament),重點是最高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在「國會」!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香港回歸之前,鄙人上過英國憲法學的課,後來事忙沒有應考。讀者諸君信李官多過信潘國森倒來得正常。但是當年來自英國的老師,卻是再三叮囑英國政制不是三權分立!

到了今天,英國政府行政權歸於首相,內閣主要官員都由首相挑選。立法權則在「下議院」多數派。英國選民不能選首相,首相一般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出任。換言之,行政立法兩權都由首相掌握。港英既部分借用英制,筆者小時候就常常聽到「行政立法兩局是香港總督顧問」,試問何來什麼勞什子的制衡?

司法權呢?

英國在二零零九年才成立「最高法院」。在此之前,最高的上訴法院設在上議院的樞密院,老香港都聽過有人在不服香港法院判決之後,揚言「打到樞密院」,即是不惜將上訴官司狀告到英國樞密院去。換言之,截至二零零九年,英國三權都在國會!

資料顯示,李國能法官是七十年代到英國學的法律,那麼當年他是怎樣學英國憲法學這門課?李官說香港「從來」都是三權分立,這是他在英國學得「英國是三權分立」嗎?

我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條文,結論只能是行政長官的權力大過立法會,故此也不存在三權分立。

按《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對行政長官只有「彈劾權」,要三分二議員通過,但是「罷免權」卻在中央人民政府!

反過來說,行政長官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見第四十九條),立法會要有三分二大多數才可以制衡行政長官的否決,此時行政長官還有在任內解散立法會一次的權力(第五十條)。

潘國森個人認為,以上的「殘酷事實」(英語叫Hard Facts)足可以證明李官說錯了。

至於李官是當年學錯了,還是近年才記錯了?則潘國森一個「窮秀才」當然沒有盤問李官的權力。但是學術上的探討,理該不構成「藐視法庭」或「侮辱法官」的重罪吧?潘某人的至愛親朋倒也不必擔心,畢竟李官就算有緣見到本文,也不會理會一個沒有法律專業資格蟻民的牢騷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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