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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揸樽男囚3年 申保釋等上訴被拒

2018-02-0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2016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暴亂,第三批牽涉5名男子的暴動罪案件,早前經審訊後,其中3人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同被判刑,案中被判監3年的次被告羅浩彥,服刑半年後昨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有關理據後,駁回有關申請。羅浩彥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羅浩彥(21歲、運輸工人)沒有律師代表,他於庭上親自陳詞,表示上訴時會爭議呈堂影片及相片中男子並非他本人,即使片中人是他,羅指他當時只是在場觀看,沒有參與暴動。

此外,他提到母親早前入院,現已回家休息,希望可保釋外出照顧她。

彭官指,根據呈堂片段所見,該名示威者雖然戴上口罩,但其衣着、髮型等均與羅的外表一模一樣,證據確鑿。

至於羅稱「我只係揸住個樽,無任何舉動」,彭官表示「破壞社會安寧係唔需要動作」,而羅當時也的確手持玻璃樽面向警察,作出威嚇使用暴力的行為。

至於羅提及母親有病,彭官指家人抱恙在法律上並不是有力的保釋理由,故最終拒絕其申請。

同案另外兩名罪成被告楊子軒(19 歲)和連潤發(26歲),去年8月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和監禁3年。

案件原審時原有5人涉暴動罪受審,惟法官裁決時認為無足夠證據顯示其中兩人有掟磚,而作供警員在庭上的說法與之前存在「重大差異」,難以接納其證供,遂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是旺角暴亂案中首次有牽涉暴動罪的被告經審訊後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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