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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監察委憲法地位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2018-02-26

香港文匯報訊 新華社昨日發表題為《賦予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 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署名鍾紀言的文章指出,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建議在將要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必將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憲法基礎、產生重大深遠影響。

明確規定性質地位名稱等

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重大頂層設計,順應了把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的迫切要求,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大部署,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豐富和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制定監察法、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重要保證。

《建議》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專門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為監察委員會建立組織體系、履行職能職責、運用相關權限、構建配合制約機制、強化自我監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據,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據、監察法於憲有源,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必將進一步堅定全黨全國人民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決心和信心。

確保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建議》提出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在憲法中對這種關係作出明確規定,是將客觀存在的工作關係制度化法律化,可確保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並受到嚴格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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