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內地 > 正文

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建議(摘要)

2018-02-26

■ 「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

■ 「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 「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資料來源:新華社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