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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政客亂評旺暴案 法律界批輸打贏要

2018-05-20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范童)由一批過氣英國政客組成的「香港觀察」(Hong Kong Watch)撰文,聲言梁天琦暴動罪成,反映香港的《公安條例》成為了「政治打壓工具」,定義「含糊」,需要修改。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指出,條例一直行之有效,而陪審團作出了一致的裁決,批評「香港觀察」只是輸打贏要。

揚言《公安條例》「含糊」

「香港觀察」前日在網上發表「對梁天琦被判『暴動』罪的看法」一文,揚言《公安條例》對於涉及「非法集會」、「破壞社會安寧」和「暴亂」的人士施加了嚴厲的懲罰,惟相關定義「含糊」,令條例成為了有效的「政治打壓工具」。

文章聲稱,梁天琦在暴亂開始前已被捕,只應被判襲警罪,但卻被判最高刑罰達10年的暴動罪,聲言條例「不成比例地懲罰香港的政治示威者」,有迫切需要修改。組織稱,由於《公安條例》是由英國引入香港,英國應引領香港政府改革條例,使其符合國際權利「標準」。

代表律師無以此作抗辯

本身為大律師的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副主席丁煌表示,即使條例有缺陷,例如定義含糊等,代表律師會作出抗辯,指被告沒有享有公平審訊,惟案中梁的代表律師沒有提出,可見相關觀點站不住腳。他又指「香港觀察」的評論如同輸打贏要,《公安條例》一直行之有效,從來沒有挑戰其定義含糊而成功的上訴案。

他強調,案件的特色在於陪審團制度,而陪審團就該項暴動罪是以9比0達成一致裁決。他批評,「香港觀察」文章只是片面之詞。

條例沿用多時行之有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認為,該文章的指控並不成立,因《公安條例》在香港沿用多時,定義亦清晰,是行之有效的條例。他強調,條例並非用作「打壓」市民,因基本法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市民享有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惟一旦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權利自然受限制。

他表示,全港市民看到梁天琦當日的行為,明顯是違法,而9名陪審員亦一致裁定其暴動罪名成立,裁決公道,不存在所謂「政治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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