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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十煞判刑 最重囚4年3個月

2018-06-01
■「旺暴」案被告昨日由囚車押解至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旺暴」案被告昨日由囚車押解至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法官:裁決不考慮政治信念 勿以為年輕可為所欲為

在旺角暴亂期間,11名男女涉向警員掟磚及毀壞警車案,案中除唯一女被告李倩怡潛逃外,9被告均被裁定全部暴動罪成,連同另一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共10人昨日在西九龍法院接受判刑。首被告莫嘉濤4罪包括兩項暴動罪判囚4年3個月,刑期最重,第三被告鍾志華則判囚3年9個月。法官批評被告當日所為目無法紀、無法無天,並強調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罪行,利用人多勢眾去達到目的須負上刑責,判刑不會考慮被告政治信念及暴動發生的背景,亦不會因被告犯案時年輕而獲輕判,避免向社會發出「年輕人可以為所欲為」的錯誤訊息。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由囚車押送法院接受判刑的10名被告(19歲至72歲),依次為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犯案時年齡由17歲至70歲不等。

除第十一被告吳挺愷在開審前已承認一項暴動罪外,其餘9人均在上月2日經審訊裁定暴動罪成。首被告莫嘉濤兩項暴動罪和一項刑事毀壞罪成,並承認一項襲警罪,另外8人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

個人須就集體行為負刑責

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指,量刑需考慮懲罰及阻嚇力,而保護大眾是法庭責任;考慮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及規模,無論是什麼程度都是暴動,只有輕重之分。

他續說,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罪行,利用人多勢眾達至共同目的,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如果個別考慮是錯誤。雖然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個人因素,但法庭要以保護公眾利益為大前提,個人因素變得次要。被告不僅須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

郭偉健強調,法庭不會考慮政治信念,不會加入政治辯論,亦不會考慮暴動發生的背景及被告的心態。

面對4罪包括兩項暴動罪的首被告莫嘉濤,法官指他罪行極為嚴重,在其中一項暴動罪中,他最少向警方防線掟磚11次,更聯同逾10人包圍警車,無視車內警員,參與向警車近距離掟雜物逾2分鐘,危害警員人身安全。

莫嘉濤另一項暴動罪則涉及逾200名群眾與警對峙,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磚頭和雜物。其中,莫最早走向警方防線投擲物品,即使不是帶領群眾,也顯然刺激群眾向警方擲物,他們至少70次掟物,猶如「落雨」般追擊警員。

針對莫聲稱最初因不滿警員濫用暴力,才會「憤而犯案」,法官反駁,莫無理由分不清現場警員只是執行職務,其行為等同用武力向無辜警員報復。

法官並批評莫與他人以警車內的警員為目標肆意毀壞警車,只能以「無法無天」形容其行為。雖然莫犯案時僅17歲,若判他進入教導所屬刑罰過輕,會向社會發出「年輕人可以為所欲為」的錯誤訊息。由於案情嚴重,在酌量減刑後,4罪共判監4年3個月。

磚掟警扮受害目無法紀

第三被告鍾志華的律師聲稱鍾只是「弱者」,非「為暴力而暴力」,而是「為了令社會變得更好」,要求法庭考慮事發背景,是對政府施政、高樓價、普選的不滿,屬於「政治示威」,應獲較輕刑罰。

法官反對將使用暴力者塑造成受害者。他批評鍾連暴動也不承認,與事實不符,從錄像可見鍾參與向警員掟磚,行為「完全是目無法紀」。

他強調,若法庭判刑須一併考慮本案的發生背景,例如暴動或因本港與內地政府政策、「佔領」行動、警方濫權等引發,即等於要法庭就相關議題作裁斷,故他判刑時不會考慮本案發生的相關背景,以決定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最終判處鍾3年9個月監禁。

其餘8名被告,除第十被告葉梓豐,法官認同其律師求情,考慮到他年紀輕,希望可早些出來改過自新,判入教導所外,其他7人均被判監,分別2年4個月至3年9個月不等。

法官反駁要求輕判理據

罪成被告 莫嘉濤

辯方律師:不滿警員濫用暴力,才會憤而犯案

法  官:無理由分不清現場警員只是執行職務,其最早走向警方防線掟磚至少11次,又以警車內的警員為目標肆意毀壞警車,只能以「目無法紀」及「無法無天」來形容

辯方律師:犯案時僅得17歲

法  官:案情極嚴重,判入教導所屬刑罰過輕,會向社會發出「年輕人可以為所欲為」的錯誤訊息

罪成被告 鍾志華

辯方律師:只是「弱者」

法  官:反對將使用暴力的人塑造成受害者

辯方律師:非為暴力而暴力,是為令社會變得更好。

法  官:行為「完全是目無法紀」,判刑不會考慮本案發生的相關背景

罪成被告 陳和祥

辯方律師:身體不理想,希望輕判

法  官:既然他明知自己身體有毛病,仍決意去犯案,健康理由不應構成減刑因素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法官郭偉健判刑摘要

■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罪行,利用人多勢眾達至共同目的,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被告需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

■判刑須考慮懲罰及阻嚇力,保護大眾是法庭責任

■法庭不會考慮政治信念,不會加入政治辯論,亦不會考慮暴動發生的背景及被告的心態

■部分被告犯案時僅17歲,若判入教導所屬刑罰過輕,會向社會發出「年輕人可以為所欲為」的錯誤訊息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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