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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辦:港從未向內地移交逃犯

2018-06-0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川)就美國聲稱特首林鄭月娥根據「中央指令」而拒絕美方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特首辦昨日發表聲明,重申不宜評論個別案件,但強調香港特區政府和美國政府的相關協定,已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而香港特區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而特區政府對有關報告中載有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特首辦在聲明中重申,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而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五百零三章)以及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適用於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

對美報告不實陳述表遺憾

聲明指出,美國國務院近日向美國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提到,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10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該表述意指行政長官在該個案的決定並非按照符合《逃犯條例》及協定的方式作出。特區政府對上述向美國國會提交的報告載有該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聲明強調,香港特區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聲明並解釋,香港特區政府在收到每一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以使該要求獲進一步處理。根據《逃犯條例》第六(2)條,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為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而有關的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

與美協定詳列拒移交理由

根據該協定,香港特區政府保留權利,在下述情況,可拒絕移交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民,包括所要求的移交涉及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的國防、外交或重大公眾利益或政策;或被要求移交者無香港居留權,亦非為定居目的而進入香港,而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的政府所屬國家對所要求的移交涉及的罪行具有管轄權,並且已經展開或完成起訴該人的法律程序。

同時,倘被要求移交者因根據其被要求移交的罪行已在被要求方定罪或被判無罪,可拒絕移交;如逃犯被控或被裁定所犯罪行屬政治性質,如該被要求移交者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該名人士,亦不得把有關逃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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