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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摘要

2018-06-05

■被告是有計劃及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法庭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反映公眾關注和擔憂。

■案件涉及暴力,家庭背景不是求情理由,游蕙禎對家人深感歉疚,但不是對刑事作為有悔意。

■案件涉多項嚴重因素,包括令多名保安員受傷、漠視勸喻、現場狹窄危險,犯案歷時20分鐘。

■被告不是少不更事年輕罪犯,而是20多歲成年人,法庭要懲罰使用暴力,擾亂秩序的暴力生事者。

■游梁二人當時自稱議員身份,視自己為民意象徵,卻挾「尊貴議員身份」在立法機關犯下刑事罪行,直接損害立法會的尊嚴。

■黃之鋒案例說明,行為涉及暴力,不論政治理念及動機都要判處阻嚇性刑罰,監禁刑罰是唯一選擇。

■全部被告以4星期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認罪不能扣減刑期,亦沒有有效的求情理由,全部判監4星期。

資料來源: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判詞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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