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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案後遺症 同類檢控煞停

2018-08-11

律政司擬上訴終院 法律界倡「取用電腦罪」修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入學叩門面試題目外洩案,4名女教師前年被裁定無罪,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本周一(6日)再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法官指用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法不能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令日後檢控利用手機偷拍案件或受阻。在裁決公佈後,昨日就分別有偷拍案審訊被告獲撤控,及律政司要求審訊押後4個月以考慮控罪。據悉,律政司已就此暫緩提控或申請長時間押後有關同一控罪的案件,並展開法律程序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有法律界中人建議政府考慮修訂法例甚至重新立例(見另稿)。

高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在「協和小學案」中的判詞提到,近年很多不當行為一旦涉及智能電話,就會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起訴,但有關法律基礎經常受爭議,法官會參考終院案例,指現行法例不會懲罰所有未經授權取用電腦的行為,只會針對未獲授權及不誠實取得資訊的行為。

彭官稱,不誠實「取用電腦」,與不誠實「使用電腦」兩者有分別,「取用電腦」不應涵蓋使用自己的智能電話通訊或拍照,4名被告在案中使用自己的智能電話及電腦,不涉及「未經授權截取資訊」,所以不足以證明她們有犯罪行為。

昨有同類案件 申押後4個月

彭官續指,律政司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詮釋寬闊,會引起古怪情況,例如偷拍藝人在家中與異性全裸親熱,若使用傳統菲林相機偷拍,是完全不干犯該罪,但用數碼相機便構成取用電腦,這明顯並不合理。

彭官又舉例如兩人面對面,或用固網電話商討犯罪計劃,最後放棄行動,理論上不會被起訴。但如果他們使用智能電話,以電話會議方式去商討,就會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昨日一宗在西九龍法院處理的「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案,主控申請長達4個月的押後期,並罕有主動申請延長被告人的擔保,正正反映上述律政司行動。

該案男被告是一名教學助理,2015年使用手機偷拍數名男子,因而面對3項有關控罪。

他日前認罪,本應於下周三(15日)判刑,惟案件昨日突然提堂,主控將案申請押後的理由是需時研究高院判詞再作決定。該案最終押後到12月4日再訊,被告准繼續以500元保釋。

增檢控部門不公平負擔

據《南華早報》報道指,自高等法院周一作出裁決後,律政司因應該案判詞已發出內部備忘,所有經警方完成調查、打算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案件,包括偷拍裙底案,都會暫緩提控;已提堂的案件則會申請長時間押後,等候律政司研究判詞。

內部備忘又指,律政司認為判決對檢控部門施加不公平的負擔,預備好上訴至終審法院。

律政司發言人昨日證實已展開法律程序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並已於前日將動議通知書送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存檔,以求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又指由於相關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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