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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爆反對派庇「獨」四謬論

2018-08-14
■市民支持港府禁制「民族黨」。 資料圖片■市民支持港府禁制「民族黨」。 資料圖片

各界指主權不容挑戰 促政府盡快行動

香港外國記者會(FCC)邀請「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今日在該會作播「獨」演講,直接挑戰國家及香港特區的底線。連日以來,一眾反對派中人口說不同意「港獨」,卻又以四大謬論,包括所謂「捍衛言論自由」、「捍衛新聞自由」、「不能以『政見』入罪」及「建制派以物業問題『打壓』FCC」為由,為FCC及陳浩天開脫,以實際的庇「獨」行動支持「港獨」分子。

不過,各方輿論都指出,任何自由都有其底線,不能挑戰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而「香港民族黨」的問題亦在法律程序之中,FCC會址更令人關注在政府物業播「獨」的問題,並促請政府盡快作出相應行動,以防「獨」論繼續禍延。 ■香港文匯報記者 何西

保障國土完整 可限制言論自由

謬論 1

一眾反對派分子圖以「言論自由」為名,聲稱陳浩天有自由去發表任何意見,以掩飾陳浩天推「獨」違法的問題。

反駁

社會各界連日都指出,任何自由都有其底線,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亦提到言論自由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指出,自由沒有絕對,言論自由也沒有絕對,西方國家也有嚴格限制言論的法例和政策,「外國記者會應該知道『港獨』是絕對的和清晰的紅線。」梁振英強調,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國民和居民要承擔某些責任,包括某些自由受到約束。他續指在西方國家也是極其普遍的現象,認為在香港的外國記者會和陳浩天亦並不例外。

另外,多名政界及法律界人士都指出,香港人權法及基本法雖保障市民言論自由,但如果言論一旦涉及國家領土分裂與危害國家安全,就不再受到保障,相信即使是其他國家及地區,都絕不容許有關危害國土的言論,並批評反對派聲言「宣揚港獨」受言論自由保障是「荒謬、歪曲事實」的說法。

新聞自由 不容宣揚分裂國家

謬論 2

外國記者會早前發表聲明,聲稱機構除了尊重香港法律之餘,亦要「捍衛新聞自由」,更堅持要如期舉行陳浩天演講。反對派亦附和稱,如果不讓FCC邀請陳浩天演講,是「打壓新聞自由」云云。

反駁

香港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但並不表示可以因此無視法治。外國記者會請陳浩天鼓吹「港獨」,提出國家領土分裂的言論,已嚴重違反了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不尊重「一國兩制」。多名政界人士以至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均強調,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但一定要依法才可享有這些自由。

另外,外國記者會事實上並非完全是一個新聞工作者組織,該會亦列明,其成員有來自「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士,亦包括外交人員,讓大家發表政治、經濟等意見。有關播「獨」演講並不是採訪,難以用「新聞自由」去開脫。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早前回應事件時,亦清楚表明「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為『港獨』分子散佈謬論提供講台」,批評「港獨」勢力公然宣揚和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重申中方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立場一貫和明確。

由此可見,FCC邀請陳浩天「演講」是涉及了外部勢力為「港獨」分子張目,而非所謂的「新聞自由」。

推動「港獨」 超越政治異見範疇

謬論 3

FCC聲言會繼續邀請「不同政見者」出席活動。一眾反對派中人更聯同「港獨」組織等發表所謂「民間聯合聲明」,稱即使不認同「港獨」,亦應對有關言論「予以尊重」。公民黨元老吳靄儀更聲言,香港沒有以「政見」入罪的例子云云。

反駁

不同法律界人士均指出,陳浩天推「獨」的行為實屬違法行為,並非反對派口中所指的「不同政見」,而在香港鼓吹及推動「港獨」,本身就涉嫌觸犯法律,FCC中人如果明知對方煽動「港獨」仍提供協助,也有可能墮入法網。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小型律師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早前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亦表示,香港一直都有法例禁止「港獨」言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指明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等,已是違法行為。

同時,保安局局長正考慮根據《社團條例》禁止「民族黨」運作,可見「民族黨」是涉嫌違法,亦是在法律程序當中,反對派所說的可以隨意發表任何「政見」,根本就不成立。

租約規定租客須守法 無關打壓

謬論 4

FCC邀請陳浩天播「獨」令人關注有人於政府物業作違法行為的問題,認為特區政府應收回物業,以免助長「港獨」,惟反對派隨即群起聲言這是「打壓」FCC云云。

反駁

FCC自1982年起租用位於中環下亞厘畢道屬於政府的一級歷史建築,毋須與其他團體競爭,以每月58萬元租用約1.8萬呎的中環「黃金地段」,有關優待並不常見。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早前亦指出,有關租約是在毋須競爭下直接租予FCC,這並非一般程序。他同時指出,要求政府或FCC公開一個有關公共資產租用的契約,不應該被視為「威脅」。

事實上,政府產業署昨日回覆香港文匯報查詢,亦指出產業署的租約,一般都有條款要求租客使用和佔用該物業時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法律條文。政府與FCC在下亞厘畢道2號的租約亦不例外。

多名政界人士亦指出,如果用政府物業作推動「港獨」、違反基本法甚至顛覆國家的行為,這肯定是不對的。即使是市民在自己的處所內進行違法行為,執法部門都需要跟進,政府物業亦絕不例外。

不少人亦關心公共資產會被「港獨」分子利用的問題,可見所謂的「打壓」只是賊喊捉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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