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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申上訴終院證明書被拒

2018-09-0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早前曾就定罪、判刑及訟費提出上訴,獲減刑至12個月。曾再就定罪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惟昨被上訴庭拒絕。

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曾蔭權,因健康理由獲豁免出庭。

曾蔭權一方申請上訴至特區終院的理據,認為上訴庭在今年7月所頒佈的上訴判決,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犯罪意圖、控罪的嚴重性、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忽略某些重點但辯方當時無提出糾正。

法庭指論據不切實際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案例已寫明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犯罪意圖中,包括蓄意犯案,原審法官已清楚向陪審員解釋蓄意可理解為故意,認為足以令陪審員在毫無疑點下,確定曾蔭權是故意隱瞞與黃楚標商議深圳東海花園物業的事情。

判詞指,曾當時作為政府首長,必定知道這樣做會令自己置身在嚴重的利益衝突之中,故曾所提出的論據不切實際及脫離本案證據。

上訴庭認為,曾蔭權一方提出的法律爭拗,不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性,亦無新的法律觀點,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並因缺乏充分理據,所提問題範圍過闊、不經篩選,下令曾須支付控方訟費。

曾蔭權已經直接向終審法院就定罪申請上訴,正等候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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