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近年常有議員作出擾亂議會秩序的行為,情況值得關注。 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昨日就議員失當行為是否需要訂立新處分,向全體議員發問卷,讓一眾議員在下月2日或之前提出意見。 此次諮詢提及「停賽」及罰款的處分,包括可藉通過議案,或由立法會主席根據所訂的機制禁止被命令立刻退席的議員不得再出席下次或若干次會議,及禁止出席會議期間可扣起有關議員的薪酬。
是次諮詢共有三項,包括針對議員的失當行為,在《議事規則》應否訂立新的處分;如同意須訂立新的處分,當若有議員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做出一些極不檢點的行為時,是否應被禁止出席日後的會議及作財政處分;及設立有效機制處理議員各類一般性的失當行為。
就針對議員極不檢點方面,委員會建議,假如議員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期間,因行為極不檢點,在根據《議事規則》第四十五(2)條被命令立刻退席,立法會主席便可以據《議事規則》預先訂明的等級命令,或藉由通過議案,禁止議員出席下次會議,又或其後的若干次會議,即所謂的「停賽」處分。
此外,委員會又提議,議員在被禁止出席會議期間,薪酬須被扣起,或由立法會主席命令,或藉由通過議案,對該議員處以罰款。文件指出,現時基本法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並沒有賦權立法會可以扣減議員的薪酬或施加罰款等罰則,故若須設立有關處分,或需要制訂新的法例,或修訂現有法例,以賦權立法會和立法會主席施行財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