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樹欲靜而風不息」,陳浩天不會因為保安局的禁止命令而善罷甘休。禁止命令的刊憲,雖然有一定阻遏力,但只是反「港獨」行動的開始,反「港獨」的工作依然任重道遠。在「港獨」既受到行政處罰,又出現了刑事處罰的結果,反「港獨」行動才可告一段落。
7月17日,香港警方向「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派送保安局局長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附上872頁證據,但未刊憲。這是根據《社團條例》第8(3)條的規定,給予陳浩天機會作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對保安局給予21天的申述,陳浩天多次要求延長,也得到保安局的同意,在給了陳浩天申述的機會後,保安局局長根據該條例第8(1)條的規定,於9月24日公開宣佈將禁止「民族黨」運作的命令刊憲。
政府反「港獨」一以貫之
回歸以來,這是港府第一次根據《社團條例》的規定,發出禁止「港獨」組織運作的命令。該條例第8(1)條規定:「如(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而第8(2)條又規定:「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的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該命令刊憲後,就正式進入行政禁止程序。陳浩天須於該命令刊憲當日生效的30日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在內地上訴是指司法問題,用行政覆議更為準確),根據該條例第8(7)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確認、更改或撤銷該命令。陳浩天可能還會要求延期上訴,但由於保安局局長在前面已經給了三次延期申述的機會,陳浩天都沒有當作一回事,也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堅持要求上訴期不延長。
鑒於特區政府一貫反「港獨」的立場,在對待「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問題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應當是一以貫之的。
然而,這並不是香港治理「港獨」活動的終結。接下來的工作依然繁雜,從常理推斷,港府可能還會面臨以下的挑戰:
一、司法覆核的挑戰。對刊憲禁令可否進行司法覆核的問題,從《社團條例》的有關規定來看,保安局的命令一經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除非保安局根據該條例第8(6)條指明在稍後日期生效。在該命令生效的30天內,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可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上訴決定是否是終極的,該條例沒有說。但該條例同樣也沒有說,對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可以進行司法覆核。這個問題具有不確定性。
反「港獨」工作繁雜 可能面臨挑戰
香港基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而產生的變化外,予以保留。」行政長官行政覆議屬於行政行為,根據普通法的有關判例,不排除有受到司法覆核的可能。高等法院原訟庭將決定是否受理,在決定受理後,才能正式審理。如果正式審理,該司法覆核可能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取證程序。在司法覆核階段不排除保安局取得的872頁(可能更多)的證據來源(監視的記錄、錄音、錄像記錄的資料)被司法質疑的問題。
(二)是社團事務主任根據該條例第8(1)條的規定向保安局局長作出禁止「民族黨」運作的建議是否基於「合理地相信」,有「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一般合理的人都會相信,從香港媒體所披露,已經可以找到多方面的證據,超越言論自由的範疇,使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由保安局局長發出刊憲禁令是合法的、合理的、程序也是正當的。
(三)是禁止有關社團運作的命令的依據是否抵觸香港基本法和該法第39條確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由於這涉及到香港基本法第1條、第27條、第39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2條的解釋,而該等條文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最終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二、陳浩天行動升級的挑戰。如果陳浩天不提出覆議,或提出的覆議被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否決,或提出司法覆核不獲受理,或受理後經審理仍被否決,則根據該條例第18(1)(b)條的規定,「香港民族黨」將被視作「非法社團」。
一旦「香港民族黨」被認定為「非法社團」,則「香港民族黨」及其成員的繼續運作將可能觸犯更多的刑事罪名,如第20條規定的「非法社團成員身份」、第21條「容許非法社團在處所內集會」、第22條規定的「煽惑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等」、第23條規定的「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等刑事罪名,將受到更廣泛、更嚴厲的刑事處罰,而不僅僅是禁止運作的行政處罰。
如果「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再進行「港獨」活動,就意味�茼瘞吨伔禳A變本加厲。這將觸犯該條例第20-23條等條文的規定,甚至嚴重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3(1)(a)條「叛逆性質的罪行」和第9-10條的「煽動罪」。
對陳浩天行動升級的挑戰,港府要遏制「港獨」勢力,維護國家安全,就要面對兩個問題:
(一)是律政司要決定是否要向陳浩天進行刑事檢控,刑事檢控通常比行政處罰更為艱難,這對律政司的檢控工作無疑是一項挑戰。如律政司司長不進行刑事檢控,前面所做的行政處罰就會付諸東流。
(二)是被檢控的陳浩天最終是否可以被法院定罪,並得到適當的刑事制裁。這有可能要到終審庭才最終解決,也可能涉及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