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
特區政府前日刊登憲報,正式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特區政府首次引用香港法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某個社團運作的案例,符合基本法原則和香港法律的相關規定,更是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
《社團條例》最早於1911年制定,回歸前夕,臨時立法會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加入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內容,本人當時作為臨立會該法案委員會主席,參與了整個過程。《社團條例》第8條指出,如果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作出的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
就取締「香港民族黨」這個案例而言,很重要一條,公撒搨n理解什洵O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安全」,臨立會當時在修訂時,將其定義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這是符合國際標準的法律概念,其中的字眼和內容,參考了美國聯邦刑事法第115章「叛國、暴亂及顛覆活動」第2386條「特定組織登記」。聯合國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依然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
「香港民族黨」在黨綱上公然聲稱,要成立所謂「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民主抗爭;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在經濟、文化、教育各方面成立「以香港為本位」的組織和政治壓力團體,奠定「自主」的勢力基礎云云,顯然是嚴重損害國家的領土完整。而且,「香港民族黨」不僅僅只在口頭上說說而已,它還到處宣傳其「港獨」主張,大肆從事推動「港獨」活動,甚至與「台獨」等分裂勢力互相勾連,其行為已經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對國家統一和安全構成了具實質意義上的危害,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本港的相關法律。特區政府依法取締該組織,正是依法治港和依法施政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