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長毛快必妨礙罪上訴失敗

2018-10-0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快必),2015年趁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出席一個校際辯論比賽時,進入會場內大叫口號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罪成,各被判囚7天。兩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昨宣讀裁決,指兩人不合理地損害場內參與活動人士的權利,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判刑上訴得直,改判各罰款3,000元。兩人即時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案件已定於本月9日就申請證明書進行聆訊。

兩人申上訴至終院

高院法官陳嘉信就駁回定罪上訴時指,有關條例是要保障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的權利,而兩人的行為明顯地、不能接受地侵犯了其他正在合法使用有關場地、舉辦活動及參與活動的人的權利。

他續說,即使上訴人認為有必要在有關場地示威,他們仍可採用不構成干犯條例的行為。陳官強調有關條例只針對「故意侵擾」的行為,因此不會導致有關示威者面對無法接受的嚴苛負擔。

喧鬧侵擾損參與者權利

陳官指出,案發時,上訴人持續地喧鬧及侵擾,持續地用揚聲器帶領其他示威者叫喊口號約半小時,陳官指,舉動對其他出席者造成的影響,已不合理地損害場內參與活動人士的權利。

他說,本案中有逾2,000人出席及參與辯論比賽,正在合法地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故他們的權利同受憲法保障。上訴人認為在本案的比賽時進行示威,可引起目標觀眾的關注及帶來迴響之說,並不構成他們可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合法理據。

就判刑方面,陳官指原審裁判官決定判刑時,應考慮上訴人示威時由始至終只是用揚聲器叫口號,沒有使用武力甚至暴力表達訴求,且沒有造成傷害或財物損壞,是以和平方式示威,故裁定兩人判刑上訴得直,改判各罰款3,000元。

葛珮帆批快必歪理連篇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批評,梁國雄及譚得志兩人嚴重干擾活動進行,影響其他市民,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權利,罪有應得,但他們對改判罰款還不滿意。其中,譚得志聲稱是次被檢控反映「在康文署轄下場館沒人權、沒自由、不可以講」,實自以為是,歪理連篇。

她質問:「難道場地內只有他們有人權、有自由、而其他巿民就沒有?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們並不比其他市民擁有更多權利,今次法庭維持定罪完全正確,市民更多認為減刑並不合理。」

葛珮帆指出,反對派中人每遭定罪,總以人權、自由、政治檢控等誤導市民,法庭必須以阻嚇性刑罰阻止這些人再肆無忌憚破壞社會秩序,向社會發出更強烈訊息即自由並非無限制的。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