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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依法從重處理 避免慘案再現

2018-11-03
■事發第二日,萬州市民站在江邊焦急等待真相。香港文匯報記者孟冰 攝■事發第二日,萬州市民站在江邊焦急等待真相。香港文匯報記者孟冰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孟冰、馬靜 重慶、北京報道)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導致車輛失控且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私家車撞擊後墮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司機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115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此,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吳如巧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專訪時表示,2015年萬州也發生了這樣一宗案件,同樣是22號巴士上,一名女乘客與司機爭執,情緒激動搶奪方向盤致巴士撞樹,但因造成後果不嚴重,只對該名乘客進行行政拘留,並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客觀反映了當下針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懲治力度不夠。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專家洪道德表示,凡是存在這種無視他人性命的類似行為的應該不論其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從重論處,方能形成一定威懾力。

他指出,《刑法》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兩條法律規定,分別是第114條和115條,兩條規定的區別是「有無造成嚴重後果」。洪道德說,現在法律是無需調整的,重要的是對這種類似行為從重從嚴處理,無論是否造成重大後果一律按照「犯罪」來定,在定為犯罪的基礎上,再視具體情況作出定罪處理。「一定要依法從重作出處理,才能形成威懾力,以防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他續指,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都應隔離司機座位,防止類似慘案。

司機乘客雙亡 公司家屬擔責

因為兩位負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都已經死亡,根據法律規定,這兩人不再定罪量刑。從刑訴法講,該案也不具備刑事案件立案條件。四川琴台律師事務所侯秋月律師對香港文匯報記者指出,「巴士司機是職務行為,根據民法總則『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其民事賠償責任應該由巴士公司承擔;涉事女乘客雖然去世,但是她的家屬應該在她的遺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死者家屬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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