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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規範民辦幼兒園新規】

2018-11-17

1. 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非營利性幼兒園;已違規的,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增資擴股。

2. 參與併購、加盟、連鎖經營的營利性幼兒園,應將與相關利益企業簽訂的協議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當地教育部門應對相關利益企業和幼兒園的資質、辦園方向、課程資源、數量規模及管理能力等嚴格審核,實施加盟、連鎖行為的營利性幼兒園原則上應取得省級示範園資質。

3. 幼兒園控制主體或品牌加盟主體變更,須經所在區縣教育部門審批,舉辦者變更須按規定辦理核准登記手續,按法定程序履行資產交割。

4. 民辦園一律不准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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